新《生豬屠宰管理條例》8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針對以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四個方面對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作了進一步的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同時將“適當集中”補充規定為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
二是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原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修改為“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
三是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布和備案制度,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是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袁永春說,補充、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是這次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等。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等。
新修訂的《條例》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效制止違法行為,不僅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還加重了對非法屠宰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指出,違反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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