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關注歐盟漁業新法規
即將實施的漁業新法規名為“反海洋漁業非法捕撈法”(theIUURegulation)。法規長28頁,共12章57條。法規的要點是對進入歐盟的漁獲物進行溯源、認證以及在國際或區域性漁業組織規定的海域對漁業捕撈活動進行合法性檢查。
新法規與之前歐盟的漁業法規有許多不同之處,強化了口岸檢查制度;將檢查和追溯產品原產地的范圍擴大延伸至加工水產品并增加檢查內容;強化第三方責任等。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1.港口檢查措施。進入歐盟成員國港口進行裝卸貨物,轉運和港口服務的非歐盟國家漁船(第三國漁船)應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檢查。進港船只需在進港前3天通知歐盟會員國港口檢查機關,并申報所裝載的水產品數量、品種、捕撈日期和捕撈地點及捕撈工具。
2.進出口水產品溯源認證措施。根據歐盟法規對出口到歐盟地區的水產品的合法性進行檢查(淡水魚、觀賞魚和部分養殖品種除外)。出口到歐盟的加工水產品,出口方應提交原料魚供應者出具的、經原料魚供應國認可的合法性證明文件。
3.建立不合作國家名單。如果第三國從事IUU捕撈或購買IUU捕撈產品,或者沒有依照歐盟該法規處理非法捕撈事件,歐盟則會將其列入“不合作國家名單”,該國的漁船將被禁止在歐盟港口停靠,該國的水產品也將被禁止在歐盟地區市場銷售。
此次歐盟漁業法規從通過到正式實施有1年多的時間,歐盟方面為此作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希望法規的實施能夠達到預定的目的。
雖然歐盟即將實施的法規屬于區域性漁業法規,但由于歐盟地區是全球主要漁業產地之一,也是全球重要的水產品貿易市場,因此法規的實施必然會對全球的漁業生產和貿易產生較大的影響。
雖然歐盟方面聲稱這項法規的目的在于配合FAO決議打擊全球范圍內的非法漁業捕撈活動,但其對漁業的影響,尤其是對歐盟有貿易關系的發展中國家而言,遠不止海洋漁業捕撈業,而且還延伸波及到水產品加工、貿易,甚至養殖飼料、食品安全檢測和漁業管理等整個漁業產業。
亞洲、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區是歐盟重要的水產品貿易伙伴,這些地區的國家對即將實施的歐盟漁業法規反映不一,有所憂慮。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貿易成本的增加。為達到歐盟法規的要求,歐盟以外的國家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這些投入并非一次性的,這樣會增加今后的貿易成本。泰國漁業管理部門預計,為應對歐盟漁業法規部,目前僅布署和協調工作至少需要4.8億銖(約為400萬美元),而且今后還需要繼續投入。
2.資金與技術上的原因。在發展中國家,小規模漁業在其漁業生產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部分漁業雖然得到這些國家漁業管理部門的許可,屬于合法的漁業生產,但是由于受到資金、技術等原因的限制以及管理方法的不同,無法達到歐盟所規定的要求。
3.對貿易保護主義的擔憂。批評者認為這項新法規繁雜、生硬,在許多方面又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如果被不適當的解釋、引用和延伸,也許會成為進行貿易保護主義的借口。在以往的水產品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經常遭受關稅壁壘和技術壁壘等而蒙受損失,對此人們的擔憂并非多慮。
為應對歐盟的漁業新法規,泰國農業及合作社部成立專門委員會對該法規進行了解研究,以籌備預算和調集人員,建立相關的工作架構,努力防止歐盟法規對泰國漁業帶來嚴重沖擊。
菲律賓表示愿意加入該行動,但希望歐盟推遲認證計劃。菲律賓金槍魚罐頭協會已提請政府正式要求歐盟給予菲律賓更多的時間以適應這項新法規。同時也指出,該認證計劃可能使其對歐盟水產品貿易成本至少增加15%。
印度對歐盟水產品出口占國內水產品出口總量的25%,總值的33%。印度漁業管理部門擔心法規可能成為印度對歐盟水產品出口的非關稅壁壘。印度海產品出口協會負責人哈希姆稱,對歐盟地區水產品出口的下降將會給國內漁業生產和市場貿易帶來災難性后果。印度國內大量小規模傳統漁業與現代漁業并存,幾乎不可能按照歐盟的規定對其進行溯源和認證。印度認為歐盟法規中應針對貧困國家增加專門條款并給予更多的準備時間。
韓國和泰國也申請延遲實施捕撈認證。印尼稱將不參加此認證計劃。
長期以來,中國在加強對漁業的科學管理,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07年中國與歐盟的水產品貿易額為21億美元,其中對歐盟出口16億美元,進口5億美元。歐盟漁業新法規的實施,將使國內的水產品生產和加工出口企業面臨與其它發展中國家同樣的問題與擔憂。
來自歐洲的一份關于“對中國水產品貿易與可追溯性研究”的非官方報告,描述了中國的水產品加工業和現行的水產品檢測追溯制度。報告稱:中國的水產品出口加工業發展迅猛,從1993年到2006年短短十幾年間,產量由280萬噸,提高到930萬噸;據說中國全境大約有9000多家出口水產品加工廠正在運營。它們大多集中在山東、浙江和遼寧等沿海地區,由于缺乏公開詳盡的統計數據,導致了歐洲輿論界對中國水產品出口加工業的諸多誤解。一方面中國在促進水產品可追溯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步,另一方面,中國如要適應歐盟即將頒布的新法規,許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從2010年1月起,所有出口到歐盟的漁獲物(包括加工水產品)都必須附有捕撈許可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必須在捕撈這些漁獲物的船旗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為了使出口到歐盟的水產品符合新的規定,中國必須為所有中國漁船捕撈的漁獲物中用于出口歐盟的產品出具證明文件,如果是用進口原料加工的水產品,中國還必須獲得原料生產國的相應證明。
作為全球海產品的主要出口國和世界上經濟發展最快的國家,中國遵守這一法規的能力,對中國水產品出口貿易至關重要。
該報告還建議:中國政府部門應將現有檢測流程整合成單一或集成系統,以提高可追溯系統的效率;中國應建立捕撈水產品證明和文件檢查制度;歐盟和其它有關方面應該幫助中國遵守歐盟新法規;為歐盟漁業管理部門提供將非法捕撈產品賣給中國的情報信息。
另一份歐洲最新出版的漁業專業雜志發表文章則斷言,歐盟即將實施的漁業新法規將會使中國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遭受重創。
為了應對歐盟即將實施的漁業法規,國內沿海一些省份的漁業管理部門正在通過各種渠道,提醒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關注歐盟漁業新法規,采取相關的應對措施。浙江檢驗檢疫局將該法規的中文版本發送到省內各歐盟注冊企業,建議做好自捕和進口水產品原料進廠的驗收和登記工作,完善出口水產品追溯體系,以符合歐盟法規要求,確保進出口水產品貿易的正常開展。
另外,漁業管理部門還應該通過媒體和其它渠道讓國內更多的水產品生產和加工出口企業了解歐盟漁業法規的內容,幫助企業采取相應的變通措施,對貿易保護主義和可能出現的貿易糾紛做好應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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