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 作者: 時間: 2012-02-15
財政部近日下發通知,稱對《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印發。
管理辦法明確,生豬調出大縣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直撥到縣、專項使用”的原則,主要以統計系統公開發布的分縣分年數據為基礎,對統計數據達到規定標準的縣予以獎勵。對達不到規定標準,但對區域內的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著重大影響作用的縣(如36個大中城市周邊的產豬大縣),可以納入獎勵范圍。
為更大調動生豬非主產省及西部省區發展生豬生產能力,財政部對年度獎勵資金總規模的10%,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縣級區劃數和上年生豬調出大縣個數,按因素法切塊給地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自主安排到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重要作用的大縣。
財政部根據每年地方報送數據確定生豬調出大縣,按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及所占權重分別為50%、25%、25%的因素計算,將切塊后的90%獎勵資金直接分配到縣。分縣的生豬出欄量、存欄量按前3年的數據進行算術平均。調出量按生豬出欄量扣除當地生豬消費量計算。
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用途如下:(一)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豬舍改造、良種引進、糞污處理的支出;(二)生豬養殖大戶購買種公豬、母豬、仔豬和飼料等的貸款貼息和保險保費補助支出;(三)生豬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貸款貼息支出;(四)生豬防疫服務費用支出,要嚴格控制支出規模和范圍;(五)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撥付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在收到獎勵資金后,對自主安排的切塊資金,要商省級畜牧(或農業)等部門,抓緊制定分配方案,盡快落實到具體的縣;對財政部直接分配到縣的獎勵資金,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到縣級財政,不得滯留、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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