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就飼料新規征求意見
來源: 作者: 時間: 2012-02-16
為保障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農業部修訂了原有法規,形成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從2月6日起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統一規定了飼料生產企業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對委托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作了規范,規定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特別加強了對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后的監督管理。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填寫備案表,將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報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是指我國境內研制的單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括三類:境內外均未批準在飼料生產中使用的、境外已批準但境內未批準在飼料生產中使用的、境內已批準的飼料添加劑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新的管理辦法還規定,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投入生產前,研制者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向農業部提出新產品審定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提交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申請資料和樣品。同時細化了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監測期的有關要求,規定監測期自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之日起計算。監測期內不受理其他就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提出的生產申請和進口登記申請,但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超過3年未投入生產的除外。其他企業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生產或進口登記的,應當提交農業部規定的材料,由評審委對其生產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工藝等條件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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