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如何保護耕地質量?
【美國】
美國的耕地保護是集休耕、土地儲備與資金投入為一體的綜合性耕地保護計劃,主要分為三方面:一是在政策上鼓勵農民短期或者長期休耕部分土地,其中短期休耕主要是為了解決農產品生產過剩問題,而長期休耕主要出于保持水土資源的考慮。二是實施土壤儲備計劃。這一計劃主要用于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1985年,政府與農民簽訂合同,政府每年給予農民相當于地租、土壤保護及綠化成本總額50%的補償費用,而農民在休耕期間不能拋荒土地,必須保證維持土地的生產能力。三是政府也加大了對耕地保護資金的投入。此外,依據環境政策法案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日本】
對耕地質量的建設與管理,以規范調整為主,并通過法制的方式來實現對耕地質量的建設和管理。
從1971年開始實施《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應對農田土壤中的鎘、銅、砷等元素進行監測。2003年日本先后發布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令》和《土壤污染對策法實施規則》,從國會、內閣和環境省的不同角度出發,對治理土壤污染的措施進行了細化。
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日本農村土地私有制結合,明晰了土壤污染中的權責劃分。此外,日本的《國土利用計劃法》明確劃定了保護的農業地域,并確立起“保護自然環境、防止公害、保護農林地、治山、治水”的國土利用基本方針。
【德國】
1999年之前,德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散見于《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護法》、《基因工程法》、《聯邦森林法》、《國土整治法》、《建設規劃法》、《聯邦礦業法》、《聯邦污染防治法》等各類資源環境法之中。
德國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立法始于1999年頒布實施的《聯邦土壤保護法》,該法與《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和《建設條例》共同組成了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體系。
其中,《聯邦土壤保護法》規定了土地使用權人及所有權人在防止土壤污染與清除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義務,明確了聯邦政府在清除土壤殘留污染及防止土壤污染方面的行政立法權限,對清除污染的調查規劃主體、程序以及責任承擔做出了規定,并特別將行政機關的權限放在了突出位置。
【俄羅斯】
俄羅斯至今雖然沒有專門的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法律法規,但在《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俄羅斯聯邦土地法典》、《俄羅斯聯邦大氣保護法》、《俄羅斯聯邦水法典》、《俄羅斯居民衛生安全防疫法》及《俄羅斯聯邦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中都有一些相關規定。比如《俄羅斯聯邦土地法典》第53條就規定了土地的所有人、管理者、使用者以及承租人都應該提高土壤的肥力,采用環保的工藝進行生產,不應當因為自己的農業活動而使土壤的生態狀況遭到破壞。
【英國】
1981年,英國環境部制定《野生生物和田園地域法》,提倡“科學研究指定地區”(多為劣質地)轉為草地和林地,由政府支付補助金。
1986年,農漁業糧食部制定《農業法》,指定“環保農業地區”并予以補貼。同時,政府對農民發放低息貸款,鼓勵農民進行土地整治、土地改良等活動。如果農場主每年將其20%的土地作為永久性休耕地,其所享受的補貼最高可達200美元。如果將20%的耕地進行輪耕,其所享受的補貼最高可達180美元。對愿意放棄經營農業的小農場主,可獲得2000英鎊以下的補貼或領取終生養老金。整治、改良土地可獲60%的補貼,對園藝農場進行的土地改良、建筑和購置設備,給以15%~25%的補助;對農場主自己修建道路、堤壩、供電系統等則提供所需費用2/3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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