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貫徹實施《飼料標簽》標準 促進飼料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認真貫徹實施《飼料標簽》標準
促進飼料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沙玉圣 王黎文 武玉波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我國飼料工業是伴隨改革開放而興起的一個朝陽產業,經過30多年的持續健康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建成了包括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加工、飼料機械以及教育、科研、檢測等支撐體系在內的較為完善的飼料工業產業體系。從2010年開始,我國成為世界第一飼料生產大國。2012年全國商品飼料總產量達1.94億噸,總產值6463億元,飼料工業已成為國民經濟重要基礎產業,為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和“保穩定、保供給、保安全”做出了突出貢獻。
《飼料標簽》強制性國家標準首次發布于1988年,是飼料工業行業管理的兩大重要基礎性國家標準之一,比1999年首次頒布實施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還早了十多年。 作為飼料行業管理的重要抓手,經過20多年的實施,在規范飼料行業生產經營秩序、提高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2012年5月1日,新修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施行,對執行多年的飼料標簽制度,新《條例》按照新的形勢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應當標示的基本內容。為使《飼料標簽》標準與新《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相協調,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時組織力量開展了《飼料標簽》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2013年10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新修訂的《飼料標簽》(GB 10648-2013)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該標準將于2014年7月 1日實施。
新標準總體框架與1999年版標準(以下簡稱“老標準”)基本保持一致,在技術內容上作了進一步的充實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適用范圍
新標準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商品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飼料原料(包括進口產品),不包括可飼用原糧、藥物飼料添加劑和養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飼料”。與1999版《飼料標簽》標準相比,主要變化有兩點:
一是合同定制的飼料不再被豁免,今后需要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制作和附具標簽。由于老標準不要求合同定制的產品附具標簽,但是,并沒有規定合同定制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因此,合同定制產品成為管理上的“真空”地帶。飼料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經常發現集團企業以合同定制的名義,對于其分、子公司流通的預混料或“核心料”常以“白袋子”包裝,不附具任何標識,不僅管理部門無法實施有效監管,而且一旦發生問題,各公司之間相互推諉,難以落實責任;部分企業為生產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逃脫監管,也存在“白袋子”現象,對飼料安全構成隱患。對于飼料企業之間合同定制的產品,新《條例》的配套規章對其標簽有明確規定,需要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制作和附具標簽。
二是飼料原料被納入新標準的適用范圍。由于強化原料監管是新《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而可飼用原糧的加工制品多屬于飼料原料,因此可飼用原糧的加工制品今后需要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制作和附具標簽,以便于飼料生產企業選擇和使用。對于玉米、小麥等可飼用原糧,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養殖者自行配制使用并且不對外銷售的飼料,與老標準一樣,仍然不屬于新標準的適用范圍。
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
新標準的第四章和第六章分別規定了制作和附具標簽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與老標準相比,主要變化有三點:
一是根據新《條例》第三十條,基本原則中增加了“不得標示具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內容。但飼料中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可以對所添加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作用加以說明”的規定。飼料是動物食品,防病治病屬于獸藥的功能,不得標稱飼料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是世界各國飼料行業管理的通行做法。但市場上發現,部分企業為促進產品銷售,或者在標簽、說明書、產品廣告中標稱產品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或者在產品中添加使用未批準的藥物,實際上都是違規行為,應當禁止。同樣,飼料添加劑的標簽也不得含有防病治病功效的標稱。添加了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僅可以對該藥物飼料添加劑治療或預防動物疾病的作用加以說明。
二是老標準中的“散裝飼料”被“罐裝飼料”取代,其依據是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飼料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養殖者的飼料可以使用罐裝車運輸,罐裝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并隨罐裝車附具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標簽”,即散裝飼料不再允許上市銷售。
三是新標準第六章中對于標簽的呈現方式增加了“應在不打開包裝的情況下,能看到完整的標簽內容”的規定。該規定也是針對現實生產中部分企業將標簽縫入包裝袋內,飼料監管部門以及客戶無法查閱到完整標簽的情況提出來的。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將新標準所要求的內容全部印在包裝袋上而不單獨制作和附具標簽,并不違背新標準,也是允許的。
三、應標示的基本內容
1、企業對符合衛生要求的承諾。新標準僅要求飼料和飼料原料標示“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字樣,主要考慮目前《飼料衛生標準》中對飼料添加劑的衛生要求還不全面、不完善,部分飼料添加劑的衛生指標尚未列入衛生標準中,而且,根據《飼料衛生標準》的修訂思路,今后飼料添加劑的衛生要求將全部體現在相應的產品標準中,故新標準對飼料添加劑的標簽今后不要求標示“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字樣。
2、產品名稱。新標準對于產品名稱的表述方式和標示要求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是本次標準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力求使產品名稱能清晰、準確地反應產品的真實屬性,并與相關法律法規協調一致,有利于用戶和監管部門識別,防止被模棱兩可甚至不實的名稱標示所誤導。新標準要求產品名稱應當采用通用名稱,并且按照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飼料產品等類別,分別給出了通用名稱的表述方式,特別是針對新《條例》配套規章中提出的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的概念,首次規定了其通用名稱的命名原則。具體如下:
(1)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標注“飼料添加劑”的字樣,其通用名稱應當采用農業部發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規定的通用名稱。
(2)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應標注“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的字樣以及飼料添加劑在《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屬的通用名稱或類別,例如,2%生物素應標稱為“混合型飼料添加劑 生物素”;由丙酸、丙酸鈣等多種防霉劑復合而成的防霉劑產品應標稱為“混合型飼料添加劑 防霉劑”;由亞硒酸鈉和維生素E復合而成的產品應標稱為“混合型飼料添加劑 亞硒酸鈉維生素E”。如果飼料添加劑涉及多個類別,應當逐一標明,如微生物和酶制劑組成的復合產品,其通用名稱應標稱為“混合型飼料添加劑 微生物和酶制劑”。如果發揮功能作用的飼料添加劑在《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分類中屬于 “其他”,則應直接標明其通用名稱。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也可以只標明發揮主要功能作用的產品或類別,但其他起輔助作用的產品(如氯化膽堿產品中的二氧化硅)必須在原料組成中逐一列明。
(3)飼料原料:應標示“飼料原料”字樣,其通用名稱應與《飼料原料目錄》中的原料名稱一致。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飼料原料目錄》中的原料名稱有些是集合類名稱,如編號為6.1.1的“____草顆粒”,企業在標示時應根據草的品種標示具體名稱,如“飼料原料 苜蓿草顆粒”,不得籠統標示為草顆粒。《飼料原料目錄》中有些名稱帶有圓括號,如“____草顆粒(塊)”,企業可以根據產品具體形態選擇其中的一種形態進行標注,既可以標注“苜蓿草顆粒”,也可以標注“苜蓿草塊”。此外,《飼料原料目錄》中還有一部分原料名稱帶有方括號,如編號為1.11.10的小麥麩[麩皮],其含義為方括號內外的名稱實質等同,企業可以使用其中任意一種。
(4)飼料產品(單一飼料除外):應當根據產品特性,以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復合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或維生素預混合飼料中的一種標稱,而且要求標注飼喂對象。對于顆粒飼料、膨化飼料等一些特殊物理形態或經過特殊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可以在其通用名稱中標注其特殊的形態或工藝,如膨化淡水魚配合飼料。
(5)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產品,由于新產品不可能一經批準就列入相應的品種目錄,因此,應當使用農業部批準其使用的公告中的名稱。對于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應當說絕大多數是我國已經批準生產、使用的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或者是飼料產品,其通用名稱應當根據上述原則進行命名和標示。但是,對于一些我國尚未批準使用的產品,應當使用農業部批準其進口的公告中所用的名稱。
新標準除規定了通用名稱的表述方式和標示要求外,還特別規定了商品名稱的標示不得突出于通用名稱,即“在標明通用名稱的同時,可標明商品名稱,但應放在通用名稱之后,字號不得大于通用名稱”,這是由于以往在市場中經常發現企業在標簽的顯著位置以突出的字樣標示“快大壯”、“速特肥”等商品名稱,而體現產品真實屬性的通用名稱很難看到,所以借鑒了藥品、食品標簽的做法,要求商品名稱應當位于通用名稱之后并且字號不得大于通用名稱。
3、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為了使各類產品的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要求更加清晰、明確,新標準將“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的列表分為“飼料和飼料原料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的標示要求”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的標示要求”兩部分,并對各類產品的分析保證值項目進行了修訂、補充和完善,其中,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不再強制要求標示主要微量元素和維生素,但是如果企業標示與企業標準一致的微量元素和維生素的分析保證值,也是可以的;水產配合飼料可以不標示氯化鈉和鈣,但必須標示粗脂肪;復合預混合飼料應根據其實際成分標示分析保證值,既可標示各種有效成分含量,也可只標示主要有效成分含量。
對于飼料原料,由于《飼料原料目錄》對13類、577種(類)原料都列示了強制性標識項目,因此,新標準沒有對飼料原料再進行細分,而是按照《飼料原料目錄》規定的強制性標識項目標識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即可。
為避免以往行業監管過程中發現的產品標簽和企業標準的“兩張皮”現象,新標準特別強調了標簽與產品所執行標準的一致性,即除飼料原料外的各類飼料產品,其氨基酸、維生素、微量元素分析保證值的標示項目及其指標應當與企業所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一致,而不是企業根據產品特性自定。考慮到液態預混合飼料和液態飼料添加劑的推廣使用,對這類產品不要求標示水分。
對于執行企業標準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和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其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還應當標示衛生指標,而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由于其衛生指標已經在標準中列明,而且標準是公開、可以獲得的,故新標準未對其進行強制性要求。
4、原料組成。原料組成標示的原則沒有變化,即標示用于加工飼料的主要原料,一般直接標示原料名稱,如玉米、豆粕等;如果配方中有些原料會在幾種原料中替換選擇,也可標示原料類別,如谷物、油料籽實等。如果采用的原料含有害成分的,則必須標示具體名稱,如棉籽粕、菜籽粕等。各種原料的標示順序,推薦按能量飼料、蛋白質飼料、礦物質飼料、營養性飼料添加劑、一般飼料添加劑、載體和稀釋劑排列。動物源性蛋白質飼料和動植物油脂等容易氧化的產品,若添加了抗氧化劑,還應標明抗氧化劑的名稱,該要求主要是便于飼料生產企業了解原料中抗氧化劑的使用情況,避免抗氧化劑的重復過量添加。
5、產品標準編號。新標準保留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標明產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的要求,所謂“產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是指企業在生產該項產品時所依據的標準的編號。標準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標準編號由標準的代號、發布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針對進口產品無此編號無法標示的問題,新標準特別提出對于實行進口登記管理的產品,要標示進口登記過程中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復核檢驗報告的編號。該報告與批準進口的產品標準有一一對應的關系,并作為產品在中國市場流通的監管依據。標簽上標示產品標準編號的目的是使生產企業明確產品質量應符合標準的要求,特別是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等可測量的項目,必須做到標示內容與所執行標準一致。用戶和監管部門通過檢查產品與標簽、標準的符合程度,判定產品是否合格。單一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濃縮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都應當標示產品標準編號。對于不需登記的進口產品,可以不標示該項目。
6、使用說明。新標準對使用說明的要求進行了完善,增加了“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應標明飼喂階段”的要求;對于不能直接飼喂動物的濃縮飼料、復合預混合飼料,應標明添加比例或推薦配方及注意事項,飼料添加劑、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和維生素預混合飼料應標明推薦用量及注意事項,以幫助用戶科學合理地使用產品。由于適用動物已在標簽的產品名稱中標示,使用說明中最重要的是告知用戶正確的使用方法。對于一些微量添加、安全閾值窄的飼料添加劑,如果需要逐級預混,也應在使用說明中注明。
7、凈含量。為避免各管理部門執法尺度不一、飼料企業無所適從的問題,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新標準以凈含量取代了原標準“凈重或凈含量”,即不再使用“凈重”這一術語,今后飼料企業應當在其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示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凈含量是指除去包裝容器和包裝材料后內容物的實際質量或體積,凈含量的標示由“凈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如“凈含量 25kg”。凈含量可以以質量標示,也可以以體積標示。新標準還具體給出了固態、液態、半固態或粘性產品凈含量的標示方式以及計量單位的使用要求。
8、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飼料屬于限期使用產品,因此,新《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要求標簽上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新標準只要求標示完整的年、月、日,不再要求按照統一的方法標示,允許企業保留一定的靈活性。
對于進口飼料產品,增加了對其中文標簽的要求,即生產日期應當與原產地標簽上的生產日期保持一致。保質期可以從兩種標示方式中任選一種,允許企業保留一定的靈活性,既可以用時間長度表示,也可以用未來能夠有效保證產品質量的某一時點表示。
9、貯存條件及方法。貯存條件往往與保質期密切相關,為使貯存條件的標示更加清晰,新標準將貯存條件從保質期中提出單列,提示用戶應當在規定的條件下按照規定的貯存方法貯存產品。
10、行政許可證明文件編號。隨著行政許可制度的不斷完善,飼料行業行政許可證明文件目前已整合為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為此,新標準只提出了“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應標明行政許可證明文件編號”概括性要求,企業應當根據所生產產品的實際情況進行標示。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單一飼料應當標示生產許可證號;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當標示生產許可證號和產品批準文號;農業部批準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還應當標示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號;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標示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號(不實行進口登記的產品除外)。
11、生產者、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標示該信息的目的是實現有效的產品追溯,一旦發生質量問題,用戶或監管部門可以追溯到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對于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集團公司的生產廠(基地),新標準提出了“要標示集團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的要求,這是因為生產許可證標明的企業信息是生產廠(基地)的信息,而有些集團公司的生產廠(基地)是非法人單位,因此,新標準對這些分公司、生產廠(基地)除了要求標示本身的信息外,還要求標明其上級母公司的相關信息。
12、其他。新標準對動物源性飼料、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委托加工產品、定制產品、進口產品和轉基因產品等特殊類型產品的標簽分別提出了特異性要求。
對于委托加工產品,除了應當標示受托企業如前所述的所有內容之外,還應當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對于定制產品,除了應當標示生產企業的上述信息外,還應當標示定制企業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定制產品不要求辦理產品批準文號,因而標簽不要求標示產品批準文號。
對于進口產品,其中文標簽要標示原產國或地區的名稱。
對于轉基因產品,要求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附具標簽,即應當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要求。2002年,農業部公布了《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納入目錄的包括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稅號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種子,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等5類、17種產品。目前,目錄之內的產品必須在標簽中標示。
13、關于新老標簽的更換銜接。新標準將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在此之前已經生產出的產品,無論其是否已經進入流通領域,仍然應當按照老標準附具標簽。
對于行業管理部門而言,《飼料標簽》標準是加強監管的有效手段;對于生產者而言,可以根據《飼料標簽》標準科學合理地介紹產品,并就產品質量安全特性對用戶做出明示和承諾;對于用戶而言,《飼料標簽》標準不僅是了解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合理選擇和使用飼料的依據,更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利器。貫徹實施好飼料標簽標準,是促進飼料標簽規范化、標準化的有效措施,也是規范飼料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生產經營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更是貫徹實施飼料條例和相關規定的重要舉措,對保障飼料和養殖產品安全、促進飼料工業健康發展意義重大。廣大飼料企業要進一步深化對《飼料標簽》標準實施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好這9個月的過渡期,早動手、早謀劃,認真學習和深刻理解好《飼料標簽》標準的各項要求,為企業做強做大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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