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添加氯化鈉應按農業部規定
繼6月5日查扣鼎盛鹽業4噸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之后,宿遷鹽務局再度出手,于6月27日、7月1日以相同理由,先后查封了宿遷鼎盛鹽業36.5噸腸衣鹽,以及淮安白玫飼料有限公司銷往宿遷大北農飼料的36.25噸飼料添加劑氯化鈉。
矛盾沖突仍在加劇,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究竟該依據什么法規?哪個部門有管理權限?面對鹽務局的查封,生產廠、飼料廠、經銷商,都有些不知所措。
上法院告鹽業局須先向鹽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淮安白玫飼料有限公司專門負責銷售江蘇白玫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每年銷量約20萬噸,產品在全國各地均有銷售。該公司總經理劉宏介紹,公司產品在江蘇以外的地區很少被查,基本上沒有。“宿遷鹽務局這么做就是為了擴大壟斷范圍,硬說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食鹽,而我們的產品和食鹽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當記者問到被查封后廠家有什么措施時,劉宏顯得很無奈,“我們申請過行政復議,也上訴過,但最終都是不了了之。相對于鹽務局,我們是弱勢群體,他們有政府部門賦予的執法權,并無限擴大自己的執法權。”
劉宏說,5月9日,該公司銷往南京禾嘉牧業有限公司的19.75噸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被南京鹽務局沒收,并處罰款14800元。處罰通知書上稱,若不服處理,可在60日內向南京人民政府或江蘇省鹽務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3月內依法向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南京禾嘉牧業有限公司遂向雨花臺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4日,在開庭前一天,南京市鹽務局突然下發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要求飼料企業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訴。“處罰通知書上說可在3月內起訴,然后又不讓起訴,鹽務局說自己沒搞清楚《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自己的規定自己搞不清楚,這樣也敢出來執法?”
劉宏介紹,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屬于飼料添加劑,它的生產必須遵從農業部第2045號公告,在《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內的產品才能使用到飼料生產中。“但同時,鹽務局又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以及《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來干涉這塊市場,本該屬于農委管理的范圍,鹽務局為什么要管?”
鹽業管理成“左右手互搏”
出于對宿遷鹽業市場環境的不滿,宿遷鼎盛鹽業的總經理費克宇想討個說法。6月17日,他向該市工商局舉報蘇鹽連鎖宿遷分公司涉嫌銷售假鹽。
隨后,宿遷工商局進行了回復,稱經過調查,食鹽屬于國家專營,依據《鹽業管理條例》、《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屬于鹽業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工商部門已將舉報人所述事項轉交市鹽務局處理。
費克宇對此結果早有預料,“市鹽務局對本地區食用鹽市場管理有獨立行政執法權,這點毋庸置疑。但當前宿遷市鹽務局長和蘇鹽連鎖宿遷分公司經理同為劉長龍。一個左手與右手的關系,你讓他自己查處自己的違法行為?這豈不是天大笑話!”
管理升級廠家疑為報復性執法
6月27日下午,宿遷市鹽務局在當地曹集派出所配合下,查扣了鼎盛鹽業倉庫內36.5噸腸衣鹽。
“從來沒有哪條法律說腸衣鹽是食用鹽,宿遷鹽務局這么做就是赤裸裸的報復執法。腸衣鹽是我公司營業執照上標明允許經營的項目,鹽務局卻說他們不認可,必須得到鹽務局的許可才能經營。”費克宇介紹,國家發改委在去年11月份就曾下發過文件(《關于做好2014年食鹽計劃編制工作的通知》),明確腸衣鹽不再列入指令性計劃了,腸衣鹽執行的是行業標準(QB),而食用鹽是國家標準(GB),兩者不可能等同。
費克宇轉向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報案,舉報蘇鹽連鎖宿遷分公司銷售未加碘食用鹽給飼料廠屬于售假行為,涉嫌違法。與此同時,宿遷鹽務局也向公安機關報案,稱理費克宇未經許可買賣腸衣鹽,雙方各執一詞,都能自圓其說。
江蘇省鹽務局:交叉管理不矛盾
7月4日下午,江蘇省鹽務局鹽政法制處張干事就此事接受了采訪。張干事認為農委與鹽務局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交叉監管并不矛盾,“他監管他的,我們監管我們的,就好像一個藥品,在生產的時候由醫療機構、衛生部門監管,進入流通環節后,就由工商部門監管了。
張干事稱,《飼料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并不意味著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就可以脫離《食鹽專營辦法》的管理。“如果再弄一個食品添加劑氯化鈉管理條例,是不是意味著工業鹽也可以進入食品領域了呢?”
張干事認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質量標準太低,“氯化鈉的含量達到95.5%就夠了?農業部認為達到這個標準就可以了,但是作為我們鹽業主管部門來說,這個標準遠遠不夠。工業鹽雖然可以達到這個標準,但這樣的產品用于食品生產是不安全的?!讹暳咸砑觿┖惋暳咸砑觿┕芾項l例》只是屬于農業部門的標準,我們鹽業部門必須要進行補充。”
針對蘇鹽連鎖宿遷分公司銷售給大北農飼料、益客飼料的“食用鹽”不在《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的疑問,張干事進行了回復。“《飼料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出臺的時間很短,在這之前,飼料廠所使用的飼料用鹽,都是由鹽務局提供的食用鹽,完全消化《飼料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內容,還需要一些時間。一些化工企業和個體商家認為這個地方有空子可鉆,這是他們理解錯誤。”張干事稱,鹽務局一直在關注這個事情,已經安排有食鹽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申請生產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許可證,不久后就可投放市場。
對于生產出來的產品是不是也叫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疑問,張干事未作正面回應,稱將會與《飼料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進行并軌,做好這件事情。
農業部:飼料添加氯化鈉應依據農業部規定
7月14日,國家農業部發函回復了記者的相關提問。
1.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應該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據此條例,鹽務局無權監管
國家農業部函件指出,國務院頒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1999年以來,農業部發布各版《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均包括氯化鈉,且制定了《飼料級氯化鈉標準》(GB/T23880--2009)。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很明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應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范生產、經營和使用。
2.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并非畜牧用鹽,鹽務局查扣適用條款不當
農業部指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并非畜牧用鹽。在法律上并無依據,執行的標準也不同。飼料級氯化鈉、食鹽和畜牧用鹽均有國家標準,三個標準控制指標存在明顯區別。衛生指標方面,與食鹽標準(GB5461--2000)相比,飼料級氯化鈉標準(GB/T23880--2009)增加了汞、鎘、亞硝酸鹽三項限量指標。主成分方面,飼料級氯化鈉標準沒有碘,食鹽和畜牧用鹽標準對碘含量有明確規定。
按此說法,鹽務局以《食鹽專營辦法》規定“漁業、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來對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進行查扣并不合適,其行為涉嫌違法行政。
3.食用鹽用于飼料生產是違法行為
蘇鹽集團宿遷分公司向飼料企業銷售食用鹽替代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行為該如何認定呢?
農業部認為,用食鹽或畜牧用鹽替代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對飼料工業的危害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破壞國家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制秩序,二是削弱保證飼料中微量元素均衡供給的技術能力,三是增加飼料產品的成本,并最終增加動物產品消費的成本。通俗講就是逼著飼料企業花更多的錢,干違法的事,生產質量安全水平更低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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