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規范轉基因食品標識
《基準》對某些術語進行了定義,如“轉基因食品”是指以利用轉基因技術種植、培育及養殖的農、畜、水產品為原材料,加工、制造及調制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原材料”是指制造、加工及調制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時所使用的其成分包含在最終產品內的物質,但不包括人工加入的純凈水;“主要原材料”是指制造商、加工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時用量最多的5種原材料;“主標識面”是指產品包裝物體外表面中印刷的商標及標識文字、消費者購買時通常能看到的外表面。
《基準》規定,利用一種以上轉基因農業水產品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下列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均為標識對象:一般豆類加工食品中的豆粉、玉米粉;一般加工食品中含有豆和豆粉的豆類加工食品、含有玉米或玉米粉的谷類加工食品;一般豆類加工食品中的大豆罐頭;一般谷類加工食品中的玉米罐頭;點心食品中的面包、糕點、干果類;豆腐、豆腐制品;豆糕;豆油類;特殊營養食品中的嬰兒專用食品、兒童生長期食品、嬰幼兒用谷類食品及其他嬰、幼兒用食品、營養滋補食品;調味品中的大醬、辣椒醬、豆瓣醬、混和醬;泡菜、腌制蔬菜食品中的罐頭制品;其他食品類中的豆餅;其他淀粉食品中的玉米淀粉;其他食品類中用于加工爆米花的玉米加工品;其他以大豆、玉米及豆芽為主要原材料的食品及上述所指食品為主要原材料的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必須使用無法涂抹掉的墨水、刻字或印章,標識字體用與包裝面底色對比明顯、消費者目視易區分的10point以上的印刷字:必須安置在消費者易于看到的產品主標識面上;標識語為“ 轉基因食品”或“含轉基因食品”。但是當在產品原材料標識中已列出其中使用的轉基因農(水)產品名稱時,可以在已列出原材料名稱后,以括號加注“轉基因”或“含轉基因”的標識語。
《基準》規定,從事食品制造、加工業,快餐銷售加工業及零售業,食品添加劑制造業,食品批發業,流通銷售業,以及食品進口銷售業的業主為轉基因食品的標識義務人。但同時規定,快餐銷售加工業及零售業將自產轉基因食品陳列、擺攤銷售時,可在相應的陳列柜臺上進行標識,或單獨設立標識板,無須在每個出售產品上進行標識;裝在運輸衛生箱內的豆腐直接對外銷售時,可以在相應的箱子上進行標識,或單獨設立標識板,無須在每塊(份)出售產品上進行標識;因產品包裝特性的原因無法用墨水、刻字或印章進行直接標識,可以用貼標簽的方式標識,但標簽必須保證不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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