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大成生化發布公告表示接獲荷蘭海牙地方法院判決,法院已駁回Aj inomoto Co. Inc. 及Aj inomoto Eurolysine SA .S.(原告人)就有關集團成員公司涉嫌侵犯專利EP1.664.318的所有申訴,并下令原告人支付有關集團成員公司的法律費用為90387.05歐元,有關付款即時強制執行,此外已準許有關集團成員作出部分反申訴。
據博亞和訊了解,味之素與大成的賴氨酸侵權的官司由來已久。
美國地區
2006年4月25日,中國企業大成生化及其關聯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在美國的全資子公司起訴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ITC),從而引發了長達3年的賴氨酸“337調查案”。在賴氨酸“337調查”案中,味之素起訴大成公司侵犯了味之素的兩項美國專利,美國專利號為US6040160和US5827698。
2008年9月29日,ITC終裁裁決我國大成公司沒有違反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第337條規定,可以繼續出口其賴氨酸產品到美國。2010年6月11日,美國337調查案的關聯訴訟,即Delaware地區法院,也順利結案,標志著大成公司在美國市場上與味之素專利大戰的最后勝利。
荷蘭地區海牙法院
味之素訴訟大成侵權,認為大成公司生產的賴氨酸侵犯了其3件歐洲專利:733710號、733712號和796912號。
2013年3月20日,海牙法院對EP 0796912侵權案進行了判決,裁定大成集團成員公司侵犯該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