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通知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高新科技產品審定辦法(試行)
(1998年9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審定辦法》中關于推薦高新科技產品的要求,為了及時推廣應用飼料工業高新科技產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薦高新科技產品范圍:高科技的新飼料添加劑,高科技的新飼料原料和高科技的新飼料加工設備。這些高新科技產品均應為全國流通廣的產品。
第三條 高新科技飼料產品,必須經過一定時間的試驗證明這些產品有獨特的效益,而對動物無不利副作用,特別是通過生物鏈,不會危害人的身體健康。
第四條 為了促進高新科技產品及時推廣,推廣工作不受年度限制,可隨時申報,隨時組織進行審定,不定期公布。
第二章 推薦高新科技產品申報條件
第五條 企業管理:
1、 企業必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 企業必須具有計量部門核發的計量驗收合格證(或計量定級證書);
3、 企業必須具有完善的現代化企業所應具備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切實落實到位;
4、 企業必須具有生產高新科技產品所需的主要設備及必備的輔助設備,關鍵設備應達到國際水平和國內先進水平;
5、 產品應具有注冊商標,實施證書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證書;
6、 產品質量在市場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
第六條 質量管理:
1、 高新科技飼料產品必須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申報時提供批文;
2、 創造發明或創新的高新科技產品,需申請專利,申報時提供復印件;
3、 填補國內空白的高新科技產品,應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申報時提供具體對比的技術數據;
4、 高新產品必須經過省、部級鑒定;
5、 高新科技產品申報時應提供省、部級試驗鑒定部門所提供的試驗報告;
6、 高新科技的飼料產品申報時應提供省、部級飼料產品質檢機構提供的檢驗報告,質檢機構到生產企業隨機抽樣檢驗,企業自行取樣檢測無效;
7、 高新科技的飼料產品必須嚴格執行飼料標簽標準。
第七條 產品質量
企業申報的高新科技產品,已連續生產一年以上并經省部級質檢機構監督抽查三次以上合格的產品。
第八條 用戶反映
申報高新產品在用戶中反映良好,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申報時需提交用戶意見三份以上,用戶意見需經省級飼料工業協會審查認定。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企業申請:提交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項資料,并按規定交納審定費和檢測費。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負責受理本轄區生產單位的申請、建立檔案、指導生產單位填寫統一制定的申請書一式三份(上報二份,地方留一份),組織質量、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按規定期限將申報材料報送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第十一條 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組織專家審定,并公布審定結果。
第四章 推薦高新科技產品管理
第十二條 經推薦的高新科技產品,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頒發證書和標牌,并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通過《中國飼料》等新聞媒價向社會宣傳。
第十三條 榮獲證書的生產單位,可在獲證產品或該產品說明書及產品包裝上使用推薦產品防偽標志。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對推薦結果有爭議時,從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高機關報科技產品證書和標牌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可繼續申請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對有效期內的飼料工業推薦產品應加強管理、嚴格要求、確保質量。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將根據情況,對高新科技產品不定期進行檢查,如果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或出現質量事故,將根據情況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或省級飼料工業協會確定省部級以上(含省級)飼料產品檢測單位(應為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單位),承擔對有效期內的飼料工業推薦高新科技產品的質量進行質量跟蹤監督檢驗。
第五章 違規處罰
第十八條 高新科技推薦產品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一經核實后,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通報,撤消稱號,收回證書,停止使用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防偽標志,必要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1、 經抽查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2、 當發現產品質量與所執行標準不符,并經查證屬實,又經限期整改后,質量仍達不到認可標準的;
3、 出現產品質量事故的;
4、 在認可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5、 轉讓和濫用推薦產品防偽標志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起實施。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高新科技產品審定辦法(試行)
(1998年9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審定辦法》中關于推薦高新科技產品的要求,為了及時推廣應用飼料工業高新科技產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薦高新科技產品范圍:高科技的新飼料添加劑,高科技的新飼料原料和高科技的新飼料加工設備。這些高新科技產品均應為全國流通廣的產品。
第三條 高新科技飼料產品,必須經過一定時間的試驗證明這些產品有獨特的效益,而對動物無不利副作用,特別是通過生物鏈,不會危害人的身體健康。
第四條 為了促進高新科技產品及時推廣,推廣工作不受年度限制,可隨時申報,隨時組織進行審定,不定期公布。
第二章 推薦高新科技產品申報條件
第五條 企業管理:
1、 企業必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 企業必須具有計量部門核發的計量驗收合格證(或計量定級證書);
3、 企業必須具有完善的現代化企業所應具備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切實落實到位;
4、 企業必須具有生產高新科技產品所需的主要設備及必備的輔助設備,關鍵設備應達到國際水平和國內先進水平;
5、 產品應具有注冊商標,實施證書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證書;
6、 產品質量在市場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
第六條 質量管理:
1、 高新科技飼料產品必須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申報時提供批文;
2、 創造發明或創新的高新科技產品,需申請專利,申報時提供復印件;
3、 填補國內空白的高新科技產品,應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申報時提供具體對比的技術數據;
4、 高新產品必須經過省、部級鑒定;
5、 高新科技產品申報時應提供省、部級試驗鑒定部門所提供的試驗報告;
6、 高新科技的飼料產品申報時應提供省、部級飼料產品質檢機構提供的檢驗報告,質檢機構到生產企業隨機抽樣檢驗,企業自行取樣檢測無效;
7、 高新科技的飼料產品必須嚴格執行飼料標簽標準。
第七條 產品質量
企業申報的高新科技產品,已連續生產一年以上并經省部級質檢機構監督抽查三次以上合格的產品。
第八條 用戶反映
申報高新產品在用戶中反映良好,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申報時需提交用戶意見三份以上,用戶意見需經省級飼料工業協會審查認定。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企業申請:提交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項資料,并按規定交納審定費和檢測費。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負責受理本轄區生產單位的申請、建立檔案、指導生產單位填寫統一制定的申請書一式三份(上報二份,地方留一份),組織質量、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按規定期限將申報材料報送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第十一條 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組織專家審定,并公布審定結果。
第四章 推薦高新科技產品管理
第十二條 經推薦的高新科技產品,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頒發證書和標牌,并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通過《中國飼料》等新聞媒價向社會宣傳。
第十三條 榮獲證書的生產單位,可在獲證產品或該產品說明書及產品包裝上使用推薦產品防偽標志。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對推薦結果有爭議時,從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五條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高機關報科技產品證書和標牌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可繼續申請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對有效期內的飼料工業推薦產品應加強管理、嚴格要求、確保質量。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將根據情況,對高新科技產品不定期進行檢查,如果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或出現質量事故,將根據情況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或省級飼料工業協會確定省部級以上(含省級)飼料產品檢測單位(應為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單位),承擔對有效期內的飼料工業推薦高新科技產品的質量進行質量跟蹤監督檢驗。
第五章 違規處罰
第十八條 高新科技推薦產品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一經核實后,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通報,撤消稱號,收回證書,停止使用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防偽標志,必要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1、 經抽查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2、 當發現產品質量與所執行標準不符,并經查證屬實,又經限期整改后,質量仍達不到認可標準的;
3、 出現產品質量事故的;
4、 在認可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5、 轉讓和濫用推薦產品防偽標志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