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通知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審定辦法
(1998年6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飼料工業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促進飼料工業產品市場的凈化,維護飼料工業產品用戶的合法權益,使我國飼料工業得以健康發展,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及有關規定,開展“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工作,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飼料工業推薦產品,主要是從全國飼料行業企業生產的質量優、產量大、科技含量高、市場銷量大、出口創匯多、消費者滿意的優質飼料工業產品推薦。
第三條 推薦產品范圍:配合飼料產品、濃縮飼料產品、添加劑預混料產品、飼料添加劑產品、飼料原料工業產品和飼料機械設備。為了促進新的高科技產品及時推廣,新的高科技產品推薦工作根據具體情況隨時申報,隨即組織專家進行審定,不定期公布。
第四條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工作,將從現在推薦產品,逐步過度到推薦品牌,然后推薦名牌企業。今后,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將著重做好全國流通的飼料工業產品的推薦工作,區域性流通的產品將由地方協會進行推薦。
第二章 飼料工業推薦產品申報條件
第五條 企業管理
1、 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 企業必須具有計量部門核發的計量驗收合格證(或計量定級證書);
3、 企業必須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所應具備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切實落實到位;
4、 企業必須具有生產同類產品所需的主要設備及必備的輔助設施,關鍵設備應達到國際水平和國內先進水平;
5、 產品應具有注冊商標,實施證書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證書;
6、 產品質量在市場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
第六條 質量管理
1、 產品必須嚴格執行飼料標簽標準。產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所要求的指標;
2、 企業嚴禁按照有關標準組織生產,建立了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兩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和產品監督抽查不合格現象;
3、 企業應設有保證產品質量的檢化驗室,檢化驗人員和檢測試手段要能滿足有效控制該類產品質量的需要,個別檢測難度較大且至關重要的項目或指標可與有關的質檢機構簽訂長期委托檢驗合同;
4、 產品檢驗:(1)企業申報推薦產品時必須提交省級以上(含省級)飼料產品質檢機構提供的檢驗報告。并由指定的質檢機構到企業隨機抽樣檢驗(企業自行取樣送檢無效)。當年接受部或國家監督檢驗和統檢的企業,產品質量確認達優等品者,應報送上述檢驗證明。(2)飼料產品檢驗內容包括衛生指標和營養指標,每年根據需要確定推薦產品的檢測項目。
第七條 產品質量
企業申報的產品必須是經省部級以上(含省級)質檢機構監督抽查連續兩年以上合格的產品。
第八條 生產規模
1、 配合飼料產品:企業設計產量10噸/時以上,并且年銷售量2萬噸以上,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產量的前十名之內;
2、 濃縮飼料產品:企業設計產量5噸/以上,并且年銷售量1萬噸以上,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產量的前十名之內;
3、 添加劑預混料產品:企業設計產量2.5噸/時以上,并且年銷量0.1萬噸以上,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產量的前十名之內;
4、 飼料添加劑產品:企業設計產量和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的前十名之內 ;
5、 飼料原料產品;企業設計產量和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的前十名之內;
6、 飼料機械設備:企業申報的產品其單價在10萬元以下的,年銷售額應在100萬元以上的;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年銷售額在120萬元以上。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全國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產量的前五名(或前十名)之內。
第九條 用戶反映:申報產品在用戶中反映應良好,社會聲譽較佳。所有各類產品需提供3份以上用戶推薦信函,并經省級飼料工業協會(飼料工業辦公室)審查認定。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企業申請:提交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項資料,并按規定交納審定費和檢測費。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負責受理本轄區生產單位的申請、建立檔案、指導生產單位填寫統一制定的申請書一式三份(上報二份,地方留一份),組織質量、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按規定期限將申報材料報送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第十二條 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組織專家審定,并公布審定結果。
第四章 推薦產品管理
第十三條 經認可的推薦產品,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頒發證書和標牌,并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通過《中國飼料》等新聞媒介向社會宣傳。
第十四條 榮獲證書的生產單位,可在獲證產品或該產品說明書及產品包裝上使用推薦產品防偽標志。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對認可結果有爭議時,從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六條 推薦活動每年舉辦一次,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證書和標牌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其推薦產品稱號即行失效。非推薦產品則不得在產品包裝及各種場合繼續使用該推薦產品標志和稱號。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對有效期內的飼料工業推薦產品應加強管理、嚴格要求、確保質量。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將根據情況,對產品不定期進行檢查,如果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或出現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或出現質量事故,將根據情況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或省級飼料工業協會確定省部級以上(含省級)飼料產品檢測單位(應為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單位),承擔對有效期內的飼料工業推薦產品的質量進行質量跟蹤監督檢驗。
第五章 復查確認
第十九條 認可證書有效期滿前,可以申請復查,通過復查確認后,即可繼續使用其推薦產品稱號。復查方法是:
1、 企業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提交復查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項資料,在申報材料中,與前次申請無變化的部分可簡化。同時交納復查、檢測等費;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接到復查申請后,組織質量、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到申請復查單位進行現場審查,按規定期限將如果報送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3、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組織復查審定,并公布復查審定結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復查確認:
1、 產業政策擬淘汰的產品;
2、 產品設計、結構、性能、能耗落后于國內先進技術的;
3、 應采用國際標準而沒有采用的;
4、 在有效期內,國家及地方產品質量抽查和常規檢驗中綜合判定不合格的;
5、 在同行業中有原則爭議的;
6、 不按確認標準進行常規生產的。
第六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推薦產品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一經核實后,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通報,撤消稱號,收回證書,停止使用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防偽標志,必要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1、 經抽查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2、 當發現產品質量與所執行標準不符,并經查證屬實,又經限期整改后,質量仍達不到認可標準的;
3、 出現產品質量事故的;
4、 在認可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5、 轉讓和濫用推薦產品防偽標志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1998年6月18日修訂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審定辦法
(1998年6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飼料工業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促進飼料工業產品市場的凈化,維護飼料工業產品用戶的合法權益,使我國飼料工業得以健康發展,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及有關規定,開展“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工作,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飼料工業推薦產品,主要是從全國飼料行業企業生產的質量優、產量大、科技含量高、市場銷量大、出口創匯多、消費者滿意的優質飼料工業產品推薦。
第三條 推薦產品范圍:配合飼料產品、濃縮飼料產品、添加劑預混料產品、飼料添加劑產品、飼料原料工業產品和飼料機械設備。為了促進新的高科技產品及時推廣,新的高科技產品推薦工作根據具體情況隨時申報,隨即組織專家進行審定,不定期公布。
第四條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工作,將從現在推薦產品,逐步過度到推薦品牌,然后推薦名牌企業。今后,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將著重做好全國流通的飼料工業產品的推薦工作,區域性流通的產品將由地方協會進行推薦。
第二章 飼料工業推薦產品申報條件
第五條 企業管理
1、 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 企業必須具有計量部門核發的計量驗收合格證(或計量定級證書);
3、 企業必須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所應具備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切實落實到位;
4、 企業必須具有生產同類產品所需的主要設備及必備的輔助設施,關鍵設備應達到國際水平和國內先進水平;
5、 產品應具有注冊商標,實施證書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證書;
6、 產品質量在市場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
第六條 質量管理
1、 產品必須嚴格執行飼料標簽標準。產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所要求的指標;
2、 企業嚴禁按照有關標準組織生產,建立了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兩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和產品監督抽查不合格現象;
3、 企業應設有保證產品質量的檢化驗室,檢化驗人員和檢測試手段要能滿足有效控制該類產品質量的需要,個別檢測難度較大且至關重要的項目或指標可與有關的質檢機構簽訂長期委托檢驗合同;
4、 產品檢驗:(1)企業申報推薦產品時必須提交省級以上(含省級)飼料產品質檢機構提供的檢驗報告。并由指定的質檢機構到企業隨機抽樣檢驗(企業自行取樣送檢無效)。當年接受部或國家監督檢驗和統檢的企業,產品質量確認達優等品者,應報送上述檢驗證明。(2)飼料產品檢驗內容包括衛生指標和營養指標,每年根據需要確定推薦產品的檢測項目。
第七條 產品質量
企業申報的產品必須是經省部級以上(含省級)質檢機構監督抽查連續兩年以上合格的產品。
第八條 生產規模
1、 配合飼料產品:企業設計產量10噸/時以上,并且年銷售量2萬噸以上,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產量的前十名之內;
2、 濃縮飼料產品:企業設計產量5噸/以上,并且年銷售量1萬噸以上,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產量的前十名之內;
3、 添加劑預混料產品:企業設計產量2.5噸/時以上,并且年銷量0.1萬噸以上,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產量的前十名之內;
4、 飼料添加劑產品:企業設計產量和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的前十名之內 ;
5、 飼料原料產品;企業設計產量和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省內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的前十名之內;
6、 飼料機械設備:企業申報的產品其單價在10萬元以下的,年銷售額應在100萬元以上的;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年銷售額在120萬元以上。申報品種實際產量連續三年居全國同類產品生產企業產量的前五名(或前十名)之內。
第九條 用戶反映:申報產品在用戶中反映應良好,社會聲譽較佳。所有各類產品需提供3份以上用戶推薦信函,并經省級飼料工業協會(飼料工業辦公室)審查認定。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企業申請:提交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項資料,并按規定交納審定費和檢測費。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負責受理本轄區生產單位的申請、建立檔案、指導生產單位填寫統一制定的申請書一式三份(上報二份,地方留一份),組織質量、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按規定期限將申報材料報送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第十二條 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組織專家審定,并公布審定結果。
第四章 推薦產品管理
第十三條 經認可的推薦產品,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頒發證書和標牌,并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通過《中國飼料》等新聞媒介向社會宣傳。
第十四條 榮獲證書的生產單位,可在獲證產品或該產品說明書及產品包裝上使用推薦產品防偽標志。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對認可結果有爭議時,從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六條 推薦活動每年舉辦一次,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證書和標牌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其推薦產品稱號即行失效。非推薦產品則不得在產品包裝及各種場合繼續使用該推薦產品標志和稱號。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對有效期內的飼料工業推薦產品應加強管理、嚴格要求、確保質量。中國飼料工業協會將根據情況,對產品不定期進行檢查,如果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或出現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或出現質量事故,將根據情況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或省級飼料工業協會確定省部級以上(含省級)飼料產品檢測單位(應為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單位),承擔對有效期內的飼料工業推薦產品的質量進行質量跟蹤監督檢驗。
第五章 復查確認
第十九條 認可證書有效期滿前,可以申請復查,通過復查確認后,即可繼續使用其推薦產品稱號。復查方法是:
1、 企業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提交復查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各項資料,在申報材料中,與前次申請無變化的部分可簡化。同時交納復查、檢測等費;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飼料工業協會接到復查申請后,組織質量、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到申請復查單位進行現場審查,按規定期限將如果報送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3、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組織復查審定,并公布復查審定結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復查確認:
1、 產業政策擬淘汰的產品;
2、 產品設計、結構、性能、能耗落后于國內先進技術的;
3、 應采用國際標準而沒有采用的;
4、 在有效期內,國家及地方產品質量抽查和常規檢驗中綜合判定不合格的;
5、 在同行業中有原則爭議的;
6、 不按確認標準進行常規生產的。
第六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推薦產品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一經核實后,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通報,撤消稱號,收回證書,停止使用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推薦產品防偽標志,必要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1、 經抽查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2、 當發現產品質量與所執行標準不符,并經查證屬實,又經限期整改后,質量仍達不到認可標準的;
3、 出現產品質量事故的;
4、 在認可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5、 轉讓和濫用推薦產品防偽標志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飼料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1998年6月18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