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在南海實行伏季休漁的通告
為養護和合理利用南海漁業資源,保障南海漁業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維護廣大漁民的長遠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我部決定,自1999年起在南海海域實行伏季休漁。現通告如下:
一、每年6月1日零時起至7月31日24時止,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禁止所有拖網(含拖蝦、拖貝)、圍網及摻繒作業。
二、伏季休漁期間,除持有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前往北緯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生產的漁船外,所有拖網、圍網及摻繒作業漁船一律停港、封網。有關單位不得向其供油、供冰,或收購、運銷、代凍、儲藏魚貨等。其他作業漁船不得變相從事拖網、圍網或摻繒作業。
三、伏季休漁期間,因資源調查、科研監測等特殊原因需要進入休漁區域從事拖網、圍網或摻繒作業的,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按規定逐級上報農業部批準,由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核發特許捕撈許可證后方可進行。
四、伏季休漁期間,有關南海區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內的禁漁規定和幼魚幼蝦保護規定繼續執行。
五、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伏季休漁管理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告的漁船、人員或有關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希望廣大漁民與生產單位自覺遵守,社會各界支持配合,確保南海伏季休漁的順利實施。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在南海實行伏季休漁的通告
為養護和合理利用南海漁業資源,保障南海漁業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維護廣大漁民的長遠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我部決定,自1999年起在南海海域實行伏季休漁。現通告如下:
一、每年6月1日零時起至7月31日24時止,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禁止所有拖網(含拖蝦、拖貝)、圍網及摻繒作業。
二、伏季休漁期間,除持有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前往北緯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生產的漁船外,所有拖網、圍網及摻繒作業漁船一律停港、封網。有關單位不得向其供油、供冰,或收購、運銷、代凍、儲藏魚貨等。其他作業漁船不得變相從事拖網、圍網或摻繒作業。
三、伏季休漁期間,因資源調查、科研監測等特殊原因需要進入休漁區域從事拖網、圍網或摻繒作業的,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按規定逐級上報農業部批準,由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核發特許捕撈許可證后方可進行。
四、伏季休漁期間,有關南海區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內的禁漁規定和幼魚幼蝦保護規定繼續執行。
五、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伏季休漁管理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告的漁船、人員或有關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希望廣大漁民與生產單位自覺遵守,社會各界支持配合,確保南海伏季休漁的順利實施。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