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注:根據海關總署2000年12月27日發出的署稅(2000)846號特急文件《海關總署關于"九五"期間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進口的化肥、農藥、成藥……(略)進口的飼料(包括魚粉,編者按)在新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未明確前應暫征收全額增值稅稅款保證金放行")
海關總署關于"九五"期間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
署稅(2000)846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九五"期間(1996年─2000年)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一部分 至今年年底到期,有些需要進行調整或者制定新的政策。在此期間,為嚴格執行 稅收法規和政策,切實保障國家稅收,保證平穩過渡,經商財政部,現就將于2 000年底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問題明確如下∶
一、下述政策至2000年底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時征收稅款全額保證金放 行,待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后按規定結案。在此之前,已經辦好減免稅審批手續但 進口貨物尚未到的,在《特定減免稅批準單》、《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有 效期內,其減免稅優惠準予執行至2001年6月30日。
(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中 有關2000年前對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稅收優惠 規定(署稅11997I227號);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 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在我國陸上特定地 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 997〕42號);
(三)《海關總署關于對民航總局及地方航空公司進口飛機暫予減征進口環節增 值稅的通知》(署稅〔1996〕281號);
(四)海關總署關于中國樂凱膠片(集團)公司進口自用物資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問題的通知(署稅〔1998〕342號)(其中,額度內進口原材料增值稅先征后返 的部分,按下述第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產化轎車、輕型客車、攝錄一體機國產化稅收優惠政策,準予繼續執行, 截止時間另行通知。
(一)海關總署、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實施(關于運用稅收優惠 促進小轎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0〕署稅字第495號);
(二)海關總署《關于頒發〈關于運用稅收優惠促進小轎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實 施細則〉的通知》(署稅〔1992〕746號);
(三)國務院稅委會、國家計委、機械工業部、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關于運用 關稅手段促進輕型客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稅委會〔1997〕19號);
(四)總署關稅司《關于國家定點生產汽車企業進口的汽車關鍵件執行降低關稅 稅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征稅二〔1998〕122號);
(五)《海關總署關于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攝錄一體機國產化 關稅優惠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署稅〔1997〕603號)。
三、在邊境貿易政策調整前,現行的邊境貿易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暫繼續執行。
四、"九五"期間每年需經國家有關部門審定品種、額度,或者核定單位,以及 國家有關部門個案審批的稅收優惠政策,應按規定截止時間于2000年12月31日停 止執行。從2001年1月1日起進口的恢復按法定稅率征稅。但屬于下列進口稅款先 征后返的物資,2000年已經進口的,準予在2001年1月31日前仍按原規定辦理退 稅申請和報批手續,逾期不再受理。
(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 〈特定區域自用物資進口稅收返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7〕70號) ;
(二)《海關總署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拆船業進口廢船有關稅 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署稅〔1998〕535號);
(三)《關稅征管司關于調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軍工用銅進口單位的通知 》(稅管〔1999〕316號)。
(四)海關總署下達《關于2000年第一批南沙漁業進口漁用化工原料進口環節增 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署稅〔2000〕310號);
(五)海關總署下發(關于對中國化工供銷(集團)總公司2000年度進口農藥原 料和中間體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通知)(署稅〔1999〕136號)。
五、從2001年1月五日起,進口的化肥、農藥成藥和原藥;進口的種子(苗)種 畜(禽)魚種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物種源;進口的飼料,在新的進口環節 增值稅政策未明確前應暫時征收全額增值稅稅款保證金放行。其中,準予征收增 值稅保證金的進口飼料范圍,按《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飼料進口環節增值稅征免稅 范圍的通知》(暑稅〔1999〕414號)的規定辦理。
六、上述各條所列范圍內的進口物品征收保證金時,如 2001年屬于關稅實行公 開暫定稅率的商品,應按公開暫定稅率征收。 以上請認真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應及時向總署請示。
抄送∶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教育部、衛生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 、國防科工委,民航總局、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海關總署關于"九五"期間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
署稅(2000)846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九五"期間(1996年─2000年)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一部分 至今年年底到期,有些需要進行調整或者制定新的政策。在此期間,為嚴格執行 稅收法規和政策,切實保障國家稅收,保證平穩過渡,經商財政部,現就將于2 000年底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問題明確如下∶
一、下述政策至2000年底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時征收稅款全額保證金放 行,待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后按規定結案。在此之前,已經辦好減免稅審批手續但 進口貨物尚未到的,在《特定減免稅批準單》、《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有 效期內,其減免稅優惠準予執行至2001年6月30日。
(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中 有關2000年前對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稅收優惠 規定(署稅11997I227號);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在我國海洋開采 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在我國陸上特定地 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 997〕42號);
(三)《海關總署關于對民航總局及地方航空公司進口飛機暫予減征進口環節增 值稅的通知》(署稅〔1996〕281號);
(四)海關總署關于中國樂凱膠片(集團)公司進口自用物資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問題的通知(署稅〔1998〕342號)(其中,額度內進口原材料增值稅先征后返 的部分,按下述第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產化轎車、輕型客車、攝錄一體機國產化稅收優惠政策,準予繼續執行, 截止時間另行通知。
(一)海關總署、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實施(關于運用稅收優惠 促進小轎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0〕署稅字第495號);
(二)海關總署《關于頒發〈關于運用稅收優惠促進小轎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實 施細則〉的通知》(署稅〔1992〕746號);
(三)國務院稅委會、國家計委、機械工業部、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關于運用 關稅手段促進輕型客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稅委會〔1997〕19號);
(四)總署關稅司《關于國家定點生產汽車企業進口的汽車關鍵件執行降低關稅 稅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征稅二〔1998〕122號);
(五)《海關總署關于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攝錄一體機國產化 關稅優惠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署稅〔1997〕603號)。
三、在邊境貿易政策調整前,現行的邊境貿易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暫繼續執行。
四、"九五"期間每年需經國家有關部門審定品種、額度,或者核定單位,以及 國家有關部門個案審批的稅收優惠政策,應按規定截止時間于2000年12月31日停 止執行。從2001年1月1日起進口的恢復按法定稅率征稅。但屬于下列進口稅款先 征后返的物資,2000年已經進口的,準予在2001年1月31日前仍按原規定辦理退 稅申請和報批手續,逾期不再受理。
(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 〈特定區域自用物資進口稅收返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7〕70號) ;
(二)《海關總署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拆船業進口廢船有關稅 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署稅〔1998〕535號);
(三)《關稅征管司關于調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軍工用銅進口單位的通知 》(稅管〔1999〕316號)。
(四)海關總署下達《關于2000年第一批南沙漁業進口漁用化工原料進口環節增 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署稅〔2000〕310號);
(五)海關總署下發(關于對中國化工供銷(集團)總公司2000年度進口農藥原 料和中間體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通知)(署稅〔1999〕136號)。
五、從2001年1月五日起,進口的化肥、農藥成藥和原藥;進口的種子(苗)種 畜(禽)魚種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物種源;進口的飼料,在新的進口環節 增值稅政策未明確前應暫時征收全額增值稅稅款保證金放行。其中,準予征收增 值稅保證金的進口飼料范圍,按《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飼料進口環節增值稅征免稅 范圍的通知》(暑稅〔1999〕414號)的規定辦理。
六、上述各條所列范圍內的進口物品征收保證金時,如 2001年屬于關稅實行公 開暫定稅率的商品,應按公開暫定稅率征收。 以上請認真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應及時向總署請示。
抄送∶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教育部、衛生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 、國防科工委,民航總局、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