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農牧函(2000)13號
關于指定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單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漁用藥品研制和生產的管理,保證漁用藥品安全有效,根據《新獸藥及獸藥新制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有關單位的申請,經審核,批準長江水產研究所、黃海水產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珠江水產研究所、上海水產大學、淡水漁業研究中心、黑龍江水產研究等單位為農業部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指定單位(以下簡稱“指定單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定單位”承擔國內第一、二、三類新漁藥和國外向我國申請注冊登記的進口漁用藥品的臨床藥效試驗。
二、“指定單位”在承擔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時,必須參照農業部發布的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技術規范制訂試驗方案、完成有關試驗,并按規定要求提交試驗報告。
三、各“指定單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應不斷總結經驗,提出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的有關技術要求和藥效評價標準的意見,并積極配合各級獸藥管理部門做好漁用藥品臨關應用效果的調研工作。
二OOO年八月七日
農牧函(2000)13號
關于指定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單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漁用藥品研制和生產的管理,保證漁用藥品安全有效,根據《新獸藥及獸藥新制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有關單位的申請,經審核,批準長江水產研究所、黃海水產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珠江水產研究所、上海水產大學、淡水漁業研究中心、黑龍江水產研究等單位為農業部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指定單位(以下簡稱“指定單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定單位”承擔國內第一、二、三類新漁藥和國外向我國申請注冊登記的進口漁用藥品的臨床藥效試驗。
二、“指定單位”在承擔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時,必須參照農業部發布的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技術規范制訂試驗方案、完成有關試驗,并按規定要求提交試驗報告。
三、各“指定單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應不斷總結經驗,提出漁用藥品臨床藥效試驗的有關技術要求和藥效評價標準的意見,并積極配合各級獸藥管理部門做好漁用藥品臨關應用效果的調研工作。
二OOO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