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通知
農牧發[1999]5號
關于發布《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
為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加強獸用精神藥品管理,現發布《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農業部發布的“關于加強獸用安鈉咖管理的通知”(農牧函[1995]21號)同時廢止。
請各地抓緊做好獸用安鈉咖計劃、供應的銜接工作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將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我部。
各獸用安鈉咖注射液定點生產廠務必于4月底前憑省獸藥監察所近期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單向我部履行產品批準文號報批手續,凡逾期未報的,將取消其生產資格。各定點生產廠印有原批準文號的獸用安鈉咖注射液標簽及說明書可使用至換發部發批準文號時為止,銷售、使用單位庫存的原批準文號產品至售完為止。
附件: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
一、安鈉咖屬國家嚴格控制管理的精神藥品,同時也是治療動物疫病的獸藥產品,必須加強管理,防止濫用,保護人體健康。
二、獸用安鈉咖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產活動。根據獸醫臨床需求,該產品僅限于生產注射液,其他劑型的產品及含有安鈉咖成分的制劑產品一律不得生產。
三、農業部畜牧獸醫局負責制修訂獸用安鈉咖生產、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和制訂產銷計劃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獸用安鈉咖原料藥供應及下達制劑生產、調撥工作,并負責核發產品批準文號及全國獸用安鈉咖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負責本轄區獸用安鈉咖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確定省級總經銷單位和基層定點經銷單位、定點使用單位,負責核發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經銷、使用卡。并于每年十月底前將下年度需求計劃上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
五、四川成都藥械廠、鄭州生物藥品廠、蘭州生物藥品廠、江蘇吳縣獸藥廠和沈陽市獸藥廠為獸用安鈉咖安點生產廠。上述生產廠必須嚴格按農業部下達的生產和銷售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從指定的原料藥生產廠按計劃采購原料藥。并于年底前向農業部畜牧獸醫局上報實際生產數量、銷售記錄及庫存情況,凡未按規定上報材料或擅自改變生產、銷售計劃的,將取消其生產資格。
六、各省畜牧(農牧、農業)廳(局)指定或變更省級獸用安鈉咖總經銷單位時,需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備案。
七、省級總經銷單位憑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經銷、使用卡負責本轄區定點經銷單位的產品供應,不得擅自擴大供應范圍,嚴禁跨省、跨區域供應。各獸用安鈉咖注射液定點經銷單位需嚴格憑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經銷、使用卡向本轄區獸醫醫療單位供應產品,并建立相應帳卡,憑當年銷售記錄于九月底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申報下年度需求計劃。
八、獸用安鈉咖注射液僅限量供應鄉以上畜牧獸醫站(個體獸醫醫療站除外)、家畜飼養場獸醫室以及農業科研教學單位所屬的獸醫院等獸醫醫療單位臨床使用,上述單位憑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經銷、使用卡到本省指定的定點經銷單位采購。各獸醫醫療單位僅允許在臨床醫療時使用該產品,必須建立相應的獸醫處方制度和帳目,并接受獸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各生產廠、各級經銷單位在經銷該產品時不得搭配其他產品,不得零售或轉售,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嚴禁亂漲價,嚴禁將獸用安鈉咖注射液供人使用。
十、對違反以上規定,擅自改變獸用安鈉咖生產計劃、擅自擴大供應范圍和跨省、跨區域銷售的單位,由農業部通報批評并吊銷其產品批準文號,由省畜牧廳(局)取消其定點經銷資格;對擅自零售或轉售產品的獸醫醫療單位,由省畜牧廳(局)取消其使用資格;對非法生產、經管以及非法供人使用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的單位和個人,按《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農牧發[1999]5號
關于發布《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
為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加強獸用精神藥品管理,現發布《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農業部發布的“關于加強獸用安鈉咖管理的通知”(農牧函[1995]21號)同時廢止。
請各地抓緊做好獸用安鈉咖計劃、供應的銜接工作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將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我部。
各獸用安鈉咖注射液定點生產廠務必于4月底前憑省獸藥監察所近期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單向我部履行產品批準文號報批手續,凡逾期未報的,將取消其生產資格。各定點生產廠印有原批準文號的獸用安鈉咖注射液標簽及說明書可使用至換發部發批準文號時為止,銷售、使用單位庫存的原批準文號產品至售完為止。
附件: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
一、安鈉咖屬國家嚴格控制管理的精神藥品,同時也是治療動物疫病的獸藥產品,必須加強管理,防止濫用,保護人體健康。
二、獸用安鈉咖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產活動。根據獸醫臨床需求,該產品僅限于生產注射液,其他劑型的產品及含有安鈉咖成分的制劑產品一律不得生產。
三、農業部畜牧獸醫局負責制修訂獸用安鈉咖生產、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和制訂產銷計劃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獸用安鈉咖原料藥供應及下達制劑生產、調撥工作,并負責核發產品批準文號及全國獸用安鈉咖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負責本轄區獸用安鈉咖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確定省級總經銷單位和基層定點經銷單位、定點使用單位,負責核發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經銷、使用卡。并于每年十月底前將下年度需求計劃上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
五、四川成都藥械廠、鄭州生物藥品廠、蘭州生物藥品廠、江蘇吳縣獸藥廠和沈陽市獸藥廠為獸用安鈉咖安點生產廠。上述生產廠必須嚴格按農業部下達的生產和銷售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從指定的原料藥生產廠按計劃采購原料藥。并于年底前向農業部畜牧獸醫局上報實際生產數量、銷售記錄及庫存情況,凡未按規定上報材料或擅自改變生產、銷售計劃的,將取消其生產資格。
六、各省畜牧(農牧、農業)廳(局)指定或變更省級獸用安鈉咖總經銷單位時,需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備案。
七、省級總經銷單位憑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經銷、使用卡負責本轄區定點經銷單位的產品供應,不得擅自擴大供應范圍,嚴禁跨省、跨區域供應。各獸用安鈉咖注射液定點經銷單位需嚴格憑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經銷、使用卡向本轄區獸醫醫療單位供應產品,并建立相應帳卡,憑當年銷售記錄于九月底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申報下年度需求計劃。
八、獸用安鈉咖注射液僅限量供應鄉以上畜牧獸醫站(個體獸醫醫療站除外)、家畜飼養場獸醫室以及農業科研教學單位所屬的獸醫院等獸醫醫療單位臨床使用,上述單位憑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經銷、使用卡到本省指定的定點經銷單位采購。各獸醫醫療單位僅允許在臨床醫療時使用該產品,必須建立相應的獸醫處方制度和帳目,并接受獸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各生產廠、各級經銷單位在經銷該產品時不得搭配其他產品,不得零售或轉售,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嚴禁亂漲價,嚴禁將獸用安鈉咖注射液供人使用。
十、對違反以上規定,擅自改變獸用安鈉咖生產計劃、擅自擴大供應范圍和跨省、跨區域銷售的單位,由農業部通報批評并吊銷其產品批準文號,由省畜牧廳(局)取消其定點經銷資格;對擅自零售或轉售產品的獸醫醫療單位,由省畜牧廳(局)取消其使用資格;對非法生產、經管以及非法供人使用獸用安鈉咖注射液的單位和個人,按《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