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通知
農牧發[1999]25號
關于批準成立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中國獸藥監察所:
為切實加強獸藥殘留管理工作,提高我國動物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我部決定成立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將在農業部的領導下承擔有關的獸藥殘留工作。
現公布《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及委員名單。請各有關單位在今后的獸藥殘留工作中積極配合、支持。
附件一: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附件二: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獸藥殘留管理工作,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設立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
第二條 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殘留委員會)是在農業部領導下的對我國動物及動物源性食品中藥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進行預防和監控的技術審議咨詢組織。
第三條 殘留委員會應充分發揮作用,以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和人民身體健康。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殘留委員會由獸藥監督管理、殘留檢測、農業科研、科學等有關單位的人員組成。
第五條 殘留委員會設立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數人,委員若干人。殘留委員會委員由農業部聘任,每屆任期三年。
第六條 殘留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殘留辦)為獸藥殘留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殘留辦設在中國獸藥監察所。
第七條 應聘擔任殘留委員會的委員,應為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造詣,掌握國內外信息,熟悉獸藥管理法規和殘留檢測技術、能夠堅持原則,廉潔公正,身體健康,在職工作的人員。
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殘留委員會的職責為:
1.審議動物產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標準草案,擬定、修訂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標準;
2.審議獸藥殘留檢測方法草案,擬定、修訂獸藥殘留檢測方法;
3.制定和修訂國內年度殘留抽樣計劃;
4.審議獸藥殘留檢測報告,并匯總檢測結果;
5.審議獸藥殘留研究項目立項報告,擬定獸藥殘留研究項目計劃,審查研究項目經費及工作經費使用計劃;
6.收集國內獸藥使用情況及有關環保監控信息,組織評估殘留監控計劃的效果及效率;
7.負責與相關國際專業組織的技術交流與對話;
8.審議農業部提交的其他議題。
第九條 殘留辦的職責為:
1.負責殘留委員會的日常業務工作;
2.負責對承擔殘留研究項目和殘留檢測任務等單位的業務聯系和材料收集、匯總工作、
3.負責承辦殘留專業會議的會務工作,起草會議紀要;
4.擬定殘留委員會工作辦法;研究工作經費及使用計劃;
5.受理殘留檢測結果的技術仲裁的申請,并負責安排仲裁檢驗;
6.定期向農業部提出工作分析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及工作建議和調整方案;
7.負責承辦農業部交辦的有關事宜和對外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殘留委員會定期舉行殘留工作會議,各委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并本著嚴肅認真的態度,對有關工作提出科學、客觀的評價。需要提出書面意見的,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第十一條 殘留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組織召開。
第十二條 殘留工作會議紀要由殘留辦整理,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后報農業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殘留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專項事業費預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附件二:
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
主任委員:陳杖榴
副主任委員:王樹槐 陳君石
委 員:(按姓氏比劃為序)
王樹槐 馮靜蘭 仲 峰 朱 堅
吳勇寧 吳昊天 邱月明 沈建忠
肖希龍 李兆興 李本昌 李杰人
陳君石 陳杖榴 陳茂盛 張仲秋
徐士新 袁宗輝 蔡 純 穆乃強
農牧發[1999]25號
關于批準成立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中國獸藥監察所:
為切實加強獸藥殘留管理工作,提高我國動物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我部決定成立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將在農業部的領導下承擔有關的獸藥殘留工作。
現公布《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及委員名單。請各有關單位在今后的獸藥殘留工作中積極配合、支持。
附件一: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附件二: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獸藥殘留管理工作,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設立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
第二條 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殘留委員會)是在農業部領導下的對我國動物及動物源性食品中藥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進行預防和監控的技術審議咨詢組織。
第三條 殘留委員會應充分發揮作用,以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和人民身體健康。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殘留委員會由獸藥監督管理、殘留檢測、農業科研、科學等有關單位的人員組成。
第五條 殘留委員會設立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數人,委員若干人。殘留委員會委員由農業部聘任,每屆任期三年。
第六條 殘留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殘留辦)為獸藥殘留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殘留辦設在中國獸藥監察所。
第七條 應聘擔任殘留委員會的委員,應為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造詣,掌握國內外信息,熟悉獸藥管理法規和殘留檢測技術、能夠堅持原則,廉潔公正,身體健康,在職工作的人員。
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殘留委員會的職責為:
1.審議動物產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標準草案,擬定、修訂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標準;
2.審議獸藥殘留檢測方法草案,擬定、修訂獸藥殘留檢測方法;
3.制定和修訂國內年度殘留抽樣計劃;
4.審議獸藥殘留檢測報告,并匯總檢測結果;
5.審議獸藥殘留研究項目立項報告,擬定獸藥殘留研究項目計劃,審查研究項目經費及工作經費使用計劃;
6.收集國內獸藥使用情況及有關環保監控信息,組織評估殘留監控計劃的效果及效率;
7.負責與相關國際專業組織的技術交流與對話;
8.審議農業部提交的其他議題。
第九條 殘留辦的職責為:
1.負責殘留委員會的日常業務工作;
2.負責對承擔殘留研究項目和殘留檢測任務等單位的業務聯系和材料收集、匯總工作、
3.負責承辦殘留專業會議的會務工作,起草會議紀要;
4.擬定殘留委員會工作辦法;研究工作經費及使用計劃;
5.受理殘留檢測結果的技術仲裁的申請,并負責安排仲裁檢驗;
6.定期向農業部提出工作分析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及工作建議和調整方案;
7.負責承辦農業部交辦的有關事宜和對外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殘留委員會定期舉行殘留工作會議,各委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并本著嚴肅認真的態度,對有關工作提出科學、客觀的評價。需要提出書面意見的,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第十一條 殘留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組織召開。
第十二條 殘留工作會議紀要由殘留辦整理,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后報農業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殘留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專項事業費預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附件二:
全國獸藥殘留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
主任委員:陳杖榴
副主任委員:王樹槐 陳君石
委 員:(按姓氏比劃為序)
王樹槐 馮靜蘭 仲 峰 朱 堅
吳勇寧 吳昊天 邱月明 沈建忠
肖希龍 李兆興 李本昌 李杰人
陳君石 陳杖榴 陳茂盛 張仲秋
徐士新 袁宗輝 蔡 純 穆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