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 業 部
畜牧獸醫局
漁 業 局
通 知
農牧藥發[2000]26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藥管理和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辦)、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漁藥管理和水生動物防疫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我部根據轉變職能、明確分工、提高效能的原則,近期就漁藥管理和水生動物防疫工作進行了明確分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漁藥管理
1.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藥政藥檢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廳(局)主管本轄區獸藥(含漁藥、下同)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獸藥管理法規,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規定;負責本轄區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及質量管理等工作。各級獸藥監察所負責本轄區獸藥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2. 漁藥產品審批和漁藥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繼續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漁用藥管理工作的通知”(農牧發[1996]2號)執行。獸藥管理部門和漁業部門要相互配合,切實加強漁藥管理。
3.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產養殖、水產技術推廣等單位和個人的漁藥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法使用漁藥的單位和個人執行行政處罰。
4.做好漁藥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部漁業局負責提出出口水產品養殖生產使用的漁藥、漁用飼料藥物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目錄和禁止使用品種目錄,報部獸牧獸醫局審核發布;漁業部門可根據生產需要向獸藥審評委員會提出禁止使用品種申請,向獸藥典委員會提出新增允許使用品種申請。部漁業局負責提出國家獸藥殘留監測計劃中水產品監測計劃,報部畜牧獸醫局批準后組織實施;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轄區水產品中獸藥殘留監控度劃,報省級獸藥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水生動物防疫管理
1.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起草水生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在全國動物防疫標準化委員會中設立“水生動物防疫標準化分委員會”,“分委會”受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雙重領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起草水生動物防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報全國動物防疫標準化委員會評審,經批準后執行。
3.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生動物防疫檢驗工作,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動物防疫法》在水生動物防疫檢驗環節行政執法。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資格審查工作,并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核發統一的執法證件。
4.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實施水生動物檢疫工作時出具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制作的檢疫和消毒證明,并接受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監督。
5.水生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逐步納入獸醫技術系列,評聘獸醫師資格。有關辦法由國務院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訂。
各級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通知精神,密切配合,積極組織開展水生動物防疫和漁藥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促進養殖水產品衛生質量的提高,推動我國漁業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畜牧獸醫局
漁 業 局
通 知
農牧藥發[2000]26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藥管理和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辦)、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漁藥管理和水生動物防疫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我部根據轉變職能、明確分工、提高效能的原則,近期就漁藥管理和水生動物防疫工作進行了明確分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漁藥管理
1.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藥政藥檢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廳(局)主管本轄區獸藥(含漁藥、下同)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獸藥管理法規,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規定;負責本轄區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及質量管理等工作。各級獸藥監察所負責本轄區獸藥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2. 漁藥產品審批和漁藥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繼續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漁用藥管理工作的通知”(農牧發[1996]2號)執行。獸藥管理部門和漁業部門要相互配合,切實加強漁藥管理。
3.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產養殖、水產技術推廣等單位和個人的漁藥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法使用漁藥的單位和個人執行行政處罰。
4.做好漁藥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部漁業局負責提出出口水產品養殖生產使用的漁藥、漁用飼料藥物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目錄和禁止使用品種目錄,報部獸牧獸醫局審核發布;漁業部門可根據生產需要向獸藥審評委員會提出禁止使用品種申請,向獸藥典委員會提出新增允許使用品種申請。部漁業局負責提出國家獸藥殘留監測計劃中水產品監測計劃,報部畜牧獸醫局批準后組織實施;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本轄區水產品中獸藥殘留監控度劃,報省級獸藥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水生動物防疫管理
1.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起草水生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在全國動物防疫標準化委員會中設立“水生動物防疫標準化分委員會”,“分委會”受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雙重領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起草水生動物防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報全國動物防疫標準化委員會評審,經批準后執行。
3.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生動物防疫檢驗工作,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動物防疫法》在水生動物防疫檢驗環節行政執法。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資格審查工作,并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核發統一的執法證件。
4.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實施水生動物檢疫工作時出具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制作的檢疫和消毒證明,并接受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監督。
5.水生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逐步納入獸醫技術系列,評聘獸醫師資格。有關辦法由國務院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訂。
各級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通知精神,密切配合,積極組織開展水生動物防疫和漁藥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促進養殖水產品衛生質量的提高,推動我國漁業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