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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
財稅[2001]12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部分飼料產品繼續免征增值稅的批示,現將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及國內環節飼料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明確如下:
一、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二、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飼料生產企業飼料產品需檢測品種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稅飼料范圍及豆粕的征稅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執行。
二OO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