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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
財稅[2001]3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豆粕等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飼料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產品分為征收增值稅和免征增值稅兩類。
二、進口和國內生產的飼料,一律執行同樣的征稅或免稅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屬于征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進口或國內生產豆粕,均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其它粕類屬于免稅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已征收入庫的稅款做退還處理。
四、為保護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銷售的國內生產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間定貨并進口的豆粕憑有效憑證,仍免征增值稅,已征收入庫的增值稅給予退還。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93號)第二條的規定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