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飼料工業辦公室文件
穗飼辦[2002]18號
關于禁止在魚配合飼料中添加喹乙醇的通知
各飼料加工企業:
根據《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喹乙醇僅適用于35公斤以下的豬,禁用于禽。我辦在上半年審查免稅飼料產品標簽時,未強調魚類禁用喹乙醇,因此,個別企業生產魚配合飼料時仍在添加喹乙醇,魚配合飼料標簽仍標示喹乙醇的字樣。最近獲悉,喹乙醇禁用于魚類。為確保飼料和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特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在魚配合飼料中添加喹乙醇。
二、凡魚配合飼料標簽標示有喹乙醇字樣的要立即刪除或重新印刷標簽。
三、今年凡查出在魚配合飼料中添加喹乙醇或魚配合飼料標簽標示有喹乙醇字樣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嚴加處罰。
廣州市飼料工業辦公室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