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元旦、春節將至,為加強節日期間畜產品、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度過喜慶、祥和的元旦和新春佳節,我部決定在全國開展一次畜產品、水產品安全管理集中整治行動。各級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把這次集中整治作為以實際行動實踐“三個代表”思想的重要舉措,從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真正站在廣大消費者的立場,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工作。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飼料、獸(漁)藥質量監管,保證飼料、獸(漁)藥安全
各地要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開展飼料、獸藥、漁藥質量監督檢查。在完成國家質量檢測任務的同時,要加大對本地區飼料、獸藥、漁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監管力度。要結合本地市場的特點,對重點企業和重點產品有針對性地開展一次拉網式突擊檢查。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飼料、獸藥、漁藥,要堅決依法處理,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要依法處罰并及時向社會曝光。各地要按照農業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227號公告和《飼料及畜產品中“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專項整治計劃》(農牧發[2002]27號)精神,依照我部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品種目錄》和《食用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加強飼料、獸藥、漁藥生產環節監管,對不執行上述規定的飼料、獸藥、漁藥生產、經營企業,要吊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對非法企業,要堅決予以取締。
二、大力加強飼料、獸(漁)藥使用和生產環境監管,堅決打擊非法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違禁藥品的行為
各地要依法加強畜禽飼養和水產品養殖企業的監督管理,集中開展一次養殖環節的全面檢查。要對各養殖企業的飼料、獸藥、漁藥采購情況、使用情況、休藥期規定執行情況以及養殖環境、動物防疫(病)條件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企業,要依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責令限期進行整頓。對故意使用非法飼料、獸藥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繼續添加和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違禁藥品的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計劃的通知》(農漁發[2002]15號)的要求,農業業部等五部委《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違法行為的通知》(農牧發[2001]14號)精神,堅決予以打擊,決不手軟。
三、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減少動物疫病流行
各地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14號)的有關規定,加大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力度。要加強動物免疫工作,按照《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3號),落實免疫標識制度。要加強對免疫工作效果的檢查,切實提高免疫密度,防止疫病大范圍流行。要對發病動物及時進行處理,防止疫情擴散和病害產品非法進入市場。要加強對有關單位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切實消除疫病隱患。
四、切實加強檢疫檢驗和監測工作,完善畜產品、水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視畜產品、水產品的檢疫檢驗和監測工作,嚴把“上市關”。畜產品、水產品上市流通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嚴格實施檢疫檢驗。要利用“瘦肉精”、獸藥殘留等新的快速檢測技術,提高檢驗、監測的密度和頻率,在有條件的地區,爭取對上市的畜產品、水產品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批檢。要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令)的規定,在屠宰過程按規程實施同步檢疫。要重點加強生食水產品寄生蟲的檢測,對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要堅決按規定處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場。各地要進一步發揮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作用,堅決查處逃避檢疫行為。各地要把市場監督的重點放在查證驗物上。對逃避檢疫檢驗、偽造有關文書票證的,要堅決予以處理。對于未經檢疫的產品,要嚴格執行14號令的規定,無法按規定程序實施檢疫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其出具檢疫證明。
各地要通過免疫標識等制度的實施,開展產地質量追溯制度。對在各監管環節發現的不合格的畜產品、水產品,要一追到底,查明原因,并按照有關規定追加處罰。
五、加強內部監督和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各地要把加強行業內部監督作為本次整治的重點之一,打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違法行政行為。發現違規操作、只收費不檢疫等瀆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毒死、摻雜使假、腐敗變質等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畜產品、水產品以及相關違法行為,要本著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及時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情況,聯合予以打擊。
各地行業主管部門還要和公安、司法部門加強協作,認真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狠抓大案要案的查處,對性質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形成高壓嚴打的態勢,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各地畜牧獸醫、飼料和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盡快聯合制定整治方案,按要求認真做好工作。集中整治中的有關問題要及時報告我部,并在2月20日前上報工作總結。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切實加強飼料、獸(漁)藥質量監管,保證飼料、獸(漁)藥安全
各地要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開展飼料、獸藥、漁藥質量監督檢查。在完成國家質量檢測任務的同時,要加大對本地區飼料、獸藥、漁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監管力度。要結合本地市場的特點,對重點企業和重點產品有針對性地開展一次拉網式突擊檢查。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飼料、獸藥、漁藥,要堅決依法處理,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要依法處罰并及時向社會曝光。各地要按照農業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227號公告和《飼料及畜產品中“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專項整治計劃》(農牧發[2002]27號)精神,依照我部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品種目錄》和《食用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加強飼料、獸藥、漁藥生產環節監管,對不執行上述規定的飼料、獸藥、漁藥生產、經營企業,要吊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對非法企業,要堅決予以取締。
二、大力加強飼料、獸(漁)藥使用和生產環境監管,堅決打擊非法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違禁藥品的行為
各地要依法加強畜禽飼養和水產品養殖企業的監督管理,集中開展一次養殖環節的全面檢查。要對各養殖企業的飼料、獸藥、漁藥采購情況、使用情況、休藥期規定執行情況以及養殖環境、動物防疫(病)條件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企業,要依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責令限期進行整頓。對故意使用非法飼料、獸藥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繼續添加和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違禁藥品的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計劃的通知》(農漁發[2002]15號)的要求,農業業部等五部委《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違法行為的通知》(農牧發[2001]14號)精神,堅決予以打擊,決不手軟。
三、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減少動物疫病流行
各地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14號)的有關規定,加大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力度。要加強動物免疫工作,按照《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3號),落實免疫標識制度。要加強對免疫工作效果的檢查,切實提高免疫密度,防止疫病大范圍流行。要對發病動物及時進行處理,防止疫情擴散和病害產品非法進入市場。要加強對有關單位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切實消除疫病隱患。
四、切實加強檢疫檢驗和監測工作,完善畜產品、水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視畜產品、水產品的檢疫檢驗和監測工作,嚴把“上市關”。畜產品、水產品上市流通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嚴格實施檢疫檢驗。要利用“瘦肉精”、獸藥殘留等新的快速檢測技術,提高檢驗、監測的密度和頻率,在有條件的地區,爭取對上市的畜產品、水產品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批檢。要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令)的規定,在屠宰過程按規程實施同步檢疫。要重點加強生食水產品寄生蟲的檢測,對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要堅決按規定處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場。各地要進一步發揮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作用,堅決查處逃避檢疫行為。各地要把市場監督的重點放在查證驗物上。對逃避檢疫檢驗、偽造有關文書票證的,要堅決予以處理。對于未經檢疫的產品,要嚴格執行14號令的規定,無法按規定程序實施檢疫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其出具檢疫證明。
各地要通過免疫標識等制度的實施,開展產地質量追溯制度。對在各監管環節發現的不合格的畜產品、水產品,要一追到底,查明原因,并按照有關規定追加處罰。
五、加強內部監督和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各地要把加強行業內部監督作為本次整治的重點之一,打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違法行政行為。發現違規操作、只收費不檢疫等瀆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毒死、摻雜使假、腐敗變質等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畜產品、水產品以及相關違法行為,要本著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及時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情況,聯合予以打擊。
各地行業主管部門還要和公安、司法部門加強協作,認真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狠抓大案要案的查處,對性質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形成高壓嚴打的態勢,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各地畜牧獸醫、飼料和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盡快聯合制定整治方案,按要求認真做好工作。集中整治中的有關問題要及時報告我部,并在2月20日前上報工作總結。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