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相關企業:
近來發現有個別進口企業未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即與出口商簽訂合同進行進口貿易,嚴重違反檢疫審批的相關規定。為了維護法規嚴肅性,杜絕此類違規現象再度發生,保護進出口貿易正常開展,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令25號《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重申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規定:檢疫審批手續應當在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前辦妥;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單位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各地檢驗檢疫局應做好法規宣傳和檢疫監管工作。督促有關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守法經營,杜絕違規現象發生。
特此通知。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