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完成,現就該辦法征求各級飼料管理部門、監督檢驗部門、企業意見,請各單位在2003年7月20日前將意見反饋到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標準質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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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保證飼料產品安全衛生,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使用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中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是指以動物為原料用作飼料的產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魚粉、血及血制品、乳及乳制品、動物下腳料粉、皮革蛋白粉、水解蛋白粉、動物脂肪、油渣、混合油等。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實行《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制度。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執行
1. 應制定《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其內容應包括本文的規定。
2. 應制定安全衛生檢查計劃,規定檢查時間及項目,檢查應有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廠區環境衛生管理
1. 企業所在地應遠離動物飼養場地,最小距離1000米。廠區內禁止飼養畜禽。
2. 廠區內禁止堆積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防止有害動物孳生。
3. 排水溝應隨時保持通暢,不得有淤泥蓄積,廢棄物需作妥善處理。
4. 應避免有害(毒)氣體、廢水、廢棄物、噪音等產生,其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三)廠房設施衛生管理
1. 廠房內各項設施應隨時保持清潔,且地面不得有破損或積水。
2. 廠房、廠房的固定物及其它設施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生產廠區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產加工、成品儲存等區域必須分開,嚴防交叉污染。上述專用區域必須具備防蠅、防鼠、防鳥、防塵設備,以保護動物性飼料產品免受污染。
(四)原料安全衛生管理
1. 不得采購腐敗污染或來自疫區的動物原料。
2. 原料采購和出庫需有完整記錄。
3. 原料必須分類堆放,保證合格原料與不合格原料、哺乳類動物原料與其它原料分開,并作明確標識。
4. 原料使用前應進行篩選,去除不合格原料。
5. 禁止使用腐敗變質的原料和被有害物質污染的原料。
6.原料使用應保證先進先出的原則。
(五)機器設備衛生管理
1. 生產工藝和設備應能滿足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法規的要求。
2. 用于制造、包裝、儲運的設備及器具,應定期清洗、消毒。
3. 在使用同一工藝設備生產時,應保證哺乳類動物性飼料產品不得污染其它動物性飼料產品。
(六)成品衛生管理
1. 成品應分類存放,嚴防誤裝混裝,防止污染。
2. 必須具備成品安全衛生檢驗所需的基本檢驗設備。
3. 成品需作總菌數、大腸桿菌、沙門氏菌等安全衛生指標檢驗,以符合飼料衛生標準。
4. 成品若遭受有害、有毒物質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導致品質破壞時,應立即予以銷毀,并追查原因,形成記錄,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七)人員衛生管理
1. 雙手直接處理動物性飼料原料時,應穿戴防水手套。
2. 員工如患有出疹、膿瘡、外傷(染毒創傷)、結核病等可能造成動物性飼料產品污染的疾病者,不得從事與動物性飼料產品接觸的工作。
3. 員工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身體檢查獲得健康證明。特殊作業如接觸有機溶液等需半年體檢一次。
第三章 辦證程序
第五條 審核、發放《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審核工作由經農業部培訓獲得審核資格的專家完成。
第六條 生產企業填報《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同時提供生產該類產品所需的相關材料,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可以向所在省級飼料管理部門領取或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網址:http://www.jhygf.com)下載。
第七條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和實地考察。
第八條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實地考察。材料審核和實地考察合格的,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發放《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樣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使用、添加以哺乳類動物為原料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不包括乳及乳制品。
第十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第十一條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標簽必須符合規定,同時標注《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編號。
以哺乳類動物為原料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必須標明‘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第十二條 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必須按照《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禁止經營、使用無產品登記證的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第十四條 對已獲得進口產品登記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在農業部宣布其禁止使用后,其產品登記證暫停使用。
第十五條 禁止進口疫病國家(或地區)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禁止進口經第三國(或地區)轉口的疫病國家(或地區)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第十六條 省級飼料質量檢驗機構受飼料管理部門委托,對轄區內生產、經營、使用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有效期三年,并實行年檢制度。對已獲證后又不具備條件的企業,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在反芻動物飼料中使用、添加以哺乳類動物為原料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獲證企業,未在其產品標簽上標注《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編號或未標明‘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