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飼便函[2003]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飼料工作(業)辦公室、飼料工業協會、飼料行業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飼料行業管理,規范飼料行業的質量認證、檢驗和安全評價等工作,我們組織編寫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于2003年9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函告我辦。同時,我們在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網址: www.jhygf.com )上公開向社會征求修改意見,請組織或告知飼料從業人員積極參與修改。
附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質量安全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飼料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的管理,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與質量安全監管的基本準則,適用于各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生產與管理的全過程。
第三條 本規范可作為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下簡稱產品)及生產企業的質量和安全進行審查、認證、檢驗、評價的標準。
第二章 生產企業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生產企業除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建立良好的生產管理規范及相應的標準操作程序,做到防火、防爆、防塵、防污染,確保生產和產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 生產企業的選址、設計與建造應能滿足飼料生產的基本要求,確保在原料接收、原料和成品貯存、產品加工過程等對質量安全等進行有效控制的合理要求能夠得以實施。
第六條 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保持清潔衛生,沒有裸露地面,有衛生間;有“三廢”的收集和處理系統;有防止污染的設施,保證無交叉污染隱患;有防鼠、防蟲設施和控制計劃。
第七條 生產企業應制定環境、設施、廠房、人員等清潔衛生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
第八條 生產企業的生產車間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按生產工藝流程要求合理布局,保證物流順暢,不會導致交叉污染。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配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與檢驗設備,設備性能與主要技術參數能保證生產和產品質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且設計、安裝、操作、保養得當,并應建立相應的書面檔案,制定維護保養程序。
第十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與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機構和人員職責明確。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有關人員應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術,國家設立了就業準入制度的技術工種,其從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制定人員培訓計劃,建立考核檔案。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制定嚴格的原料登記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程序,依據原料質量標準和衛生要求,按照操作程序接收、貯存、使用原料,保證原料的驗收、貯存、使用和檢驗的有效性,防止交叉污染,保證安全。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運輸原料、產品的工具與容器應符合衛生要求,有防雨、防潮、防污染措施。運輸時,原料或產品不得與易燃、易爆、有輻射及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的原料貯存場所,地面應平整,便于通風換氣,應能滿足產品儲存的要求。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的原料存放應有明顯標志,按待檢、合格、不合格分區,合格備用的按不同批次存放,有溫度、濕度及其它特殊要求的按規定存放。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的原料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使用飼料添加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符合技術要求,保證品種、使用量和方法科學、準確。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應按規定使用,嚴格管理,要建立使用檔案,確保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正確合理。添加時,應采用合理的工藝流程,減少設備中的殘留,保證混合均勻。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的產品生產應制定合理的技術規程,確保產品符合有關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產品加工過程中,應避免污染。輸送蒸汽的管道和蒸汽用水應衛生、無污染,不對使用的蒸汽或產品造成污染。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生產記錄制度,詳細記錄并保存每批產品的相關資料,保證需要時溯源正確。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制定并推行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制度,按照采樣操作規范和適宜的采樣頻率進行采樣,及時檢驗并做好登記存檔。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的產品配方應由專職人員負責制定、核查和批準,標注日期并簽名,確保產品按照配方進行生產。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的產品儲存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儲存條件應符合產品的特點要求,儲存環境保持陰涼、干燥、通風。
第二十五條 生產企業的產品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確保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條 生產企業的產品標識應按照《飼料標簽》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制定并嚴格執行產品留樣制度,保證在出現問題時溯源正確。
第二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制定和執行處理客戶投訴的程序,由專人負責,并保存記錄。
第二十九條 生產企業的每批產品應有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保存至飼料有效期后一年。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產品的使用情況,必要時能及時追回。
第三十條 生產企業應制定和執行產品退貨或召回程序,并有詳細記錄。退貨或召回記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退貨或召回單位及地址、退貨或召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等。因安全原因退貨或召回的產品,應在國家行政質量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制定自檢工作程序,自檢工作每年至少一次。自檢項目包括人員、廠房、設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產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回收的處理等。自檢工作應有詳細的記錄并形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結果、評價結論、改進措施和建議等。記錄和報告應及時存檔。
第三章 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
第三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和文件規定,針對產品生產中可能發生的質量、安全等危害,編制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計劃,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記錄應備案保存。計劃內容包括:
(一) 列出確定的所有可能發生且必須控制的危害;
(二) 列出每個確定的產品危害的關鍵控制點;
(三) 列出每個關鍵控制點的必須滿足的關鍵限值;
(四) 列出用于監控每個關鍵控制點的方法和頻率;
(五) 列出制定的糾偏方法和程序;
(六) 列出實施的驗證程序和頻率;
(七) 列出建立關鍵控制點的記錄備案體系。
第三十三條 生產企業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企業最高管理者應提供確保實施該體系的承諾文件:
(一) 向本企業傳達滿足顧客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
(二) 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方針;
(三) 確定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
(四) 定期對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管理評審;
(五) 為建立并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持續運行配備必要的資源。
第三十四條 生產企業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應在滿足生產企業基本要求的基礎上,遵循以下原則:
(一) 評估影響產品質量與安全衛生的風險,分析其潛在危害;
(二) 鑒別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控制點,并按已分析出的危害確定關鍵控制點;
(三) 確定與各關鍵控制點相適應的關鍵限值;
(四) 確定各關鍵控制點的監控程序和頻度;
(五) 關鍵點失控時,應采取糾偏措施;
(六) 驗證產品質量安全體系的運行情況;
(七) 建立有效的記錄及備案制度。
第三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企業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安全質量控制人員、銷售人員、設備維修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工作小組成員應接受培訓。
第三十六條 工作小組應進行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危害分析,制定并實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計劃,制定衛生標準操作程序,負責有關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七條 工作小組應收集和整理制定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相關的資料,對企業產品進行全面的描述,繪制生產工藝流程圖,并對流程圖進行現場確認。
第三十八條 工作小組應依據適用的質量衛生法規、標準、規范及專業知識和經驗,對產品中潛在的生物危害、化學危害和物理危害進行分析,并提出避免危害產生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工作小組應根據危害分析,按照危害程度的大小,遵循方便有效的原則,確定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整個過程的關鍵控制點。
第四十條 工作小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技術文獻和實踐經驗等確定關鍵控制點的關鍵限值,關鍵限值是安全限量指標,應科學、合理并符合實際水平,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十一條 工作小組應根據危害的性質,制定關鍵控制點的監控程序,監控程序應能識別任何可能發生的偏離,保證關鍵控制點滿足關鍵限值的要求。監控程序包括監控方法、監控頻率和監控人員。
第四十二條 工作小組應對每個關鍵控制點預先制定相應的糾偏措施,以保證在關鍵限值發生偏離時及時糾偏。糾偏行為應有記錄并備案。當出現問題而無預先制定的糾偏措施時,生產企業應及時對產品采取隔離、保存、復檢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
第四十三條 工作小組應制定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驗證程序,驗證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適應性和有效性。驗證程序必須規定職責、權限、方法、頻率和評估(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包括監控設備的校準及對消費者投訴的評估。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
第四十四條 生產企業的原料、輔料和原料、輔料的來源、加工工藝和設備、產量、包裝、人員、銷售方式、預期用途和消費者等發生變化,出現新的危害時,應對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適應性進行重新評估,必要時應修改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計劃。
第四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制度。內部審核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人員負責進行,并提出相應的審核報告。
第四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產品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并由工作小組成員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