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含鉻固體廢物是一類毒性較強、可致癌的危險廢物,主要產生于化工(鉻化合物生產)、冶金(鉻鐵合金)、輕工(電鍍、鞣革、染料、顏料)等生產過程,其中尤以有鈣焙燒生產鉻化合物和濕法生產鉻鐵合金過程中產生的鉻渣數量最大,危害最為嚴重。一些企業將含鉻廢物長期堆置,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加大危險廢物污染治理力度,現就含鉻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大含鉻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和綜合利用力度
1、要嚴格督促產生含鉻危險廢物的企業采取措施,確保含鉻危險廢物得到環境無害化處置。企業可以自建設施處置,也可委托其他有處置能力的單位處置。含鉻危險廢物貯存、處置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等規定。因委托處置需轉移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鼓勵含鉻廢物的綜合利用,如制作自熔性燒結礦冶煉含鉻生鐵、水泥礦化劑、玻璃著色劑等。
3、加強對產生含鉻危險廢物的企業兼并破產時的監管,其堆存的含鉻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置和消除廠區及周圍環境的鉻污染的責任必須作為重要遺留問題在處理兼并破產任務時一并解決。
二、加強鉻化合物和鉻鐵合金生產企業的污染防治,加快鉻渣的環境無害化處置
1、產生含鉻危險廢物的鉻化合物和鉻鐵合金生產企業應對廠區及廢物堆存、處置設施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中鉻含量進行定期監測,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2、產生含鉻危險廢物的鉻化合物和鉻鐵合金生產企業要對歷年遺留的和新產生的含鉻廢物制定處置方案,上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2004年底前,要實現當年產生的含鉻廢物當年處置。
對歷年遺留的含鉻廢物,包括簡易堆置和已經填埋、但不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產生單位應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無害化處置,確保遺留的含鉻廢物逐年減少。
3、環境敏感區內禁止新建鉻化合物生產裝置;環境敏感區內現有的鉻化合物生產企業或生產裝置,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并應逐步遷出環境敏感地區。
鉻化合物的生產建設項目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淘汰有鈣焙燒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禁止建設年生產規模二萬噸以下的鉻化合物生產裝置。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其自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時投入運行;委托處置利用的,必須在生產設施運行前落實接受委托的單位。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產生含鉻危險廢物企業的監督管理
1、將含鉻危險廢物的產生、處置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單位,加強管理,加快污染治理。
2、督促產生含鉻危險廢物的鉻化合物和鉻鐵合金生產企業落實含鉻廢物處置方案,監測企業及其周圍環境質量變化和污染情況。
3、對于含鉻危險廢物臨時貯存設施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和長期貯存含鉻危險廢物而無處置方案的企業應征收危險廢物排污費。
4、對于污染嚴重的鉻化合物和鉻鐵合金生產企業實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規定的,指定有能力單位代為處置,以盡快解決歷史遺留的鉻污染問題。
5、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將本轄區內產生含鉻危險廢物的鉻化合物和鉻鐵合金生產企業及其污染物處置情況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