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漁政字[2004]40號
根據農業部關于做好2004年南海伏季休漁工作的指示精神,為認真落實今年南海休漁的各項管理工作,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向廣東、廣西、海南省(區)漁業行政主管廳(局)及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發出《關于認真做好2004年南海伏季休漁工作的通知》(南漁政字[2004]40號)。通知內容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今年是南海休漁第六年,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分析休漁工作特點,防止麻痹大意,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確保休漁工作順利進行。
成立海區伏季休漁領導小組,海區局局長吳壯任組長,海區局副局長郭錦富、楊朝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休漁工作的日常事務。
三省(區)和沿海各市、縣(市)、鎮人民政府應成立相應的休漁領導小組和專門工作班子,負責休漁的具體實施。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業執法機構要在認真總結往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二、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防治非典的重要性,針對休漁漁船、漁民和漁業執法的特點,切實抓緊抓好非典的防治工作。
要采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增強廣大休漁漁民對防治非典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在港停泊的漁船每天應進行全面的清潔消毒。要搞好漁港、碼頭的清潔衛生,消除亂、臟、臭,人員往來密集的區域應經常進行消毒。要制定必要的疫情報告制度和應急預案,密切關注漁民的健康狀況,一旦在休漁期間漁民中發現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要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迅速采取相應措施救治病人,并對有關漁船進行隔離、消毒,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
三、加強漁船和港口管理
(一)制定休漁漁船停泊方案
各級漁業執法部門要做好疏通航道、泊位以及清除碼頭障礙物和違章設施等工作,制定休漁漁船停泊方案,合理劃分休漁漁船錨泊區、非休漁漁船停泊區和航道,安排好休漁漁船的防臺錨地和油船的專用錨地,做到漁船有港停,停船有秩序。
(二)抓好“三防”工作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三防”作為休漁的重點抓緊抓好。要成立防火、防風、防盜機構,責任落實到人,健全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制定有效的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確保休漁期間漁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各港口要建立應急消防隊伍,配備足夠的防火設備和消防船,適時開展漁船安全檢查,堅決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三)把好港口關
應休漁船原則上回原船籍港休漁(港澳流動漁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港澳港口或入戶港口休漁),受港口條件限制或出于其他特殊原因確需異地休漁的應休漁船,要在休漁開始前報告船籍港所在地的漁業執法機構,經擬停泊港漁業執法機構同意后,方可異地停泊休漁。所有休漁漁船應按規定封存網具,并將漁業捕撈許可證交所在地漁業執法機構集中管理。
應休漁船因船舶維修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轉移港口或錨地的,要事先向港口或錨地的漁業執法機構申請,經批準并辦理進出港手續后,方可移動。港澳流動漁船需要移動的,應事先向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申請辦理《粵港澳流動漁民休漁離港專用通行證》并隨船攜帶,到達目的港后,需向當地漁業執法機構報告。所有經批準轉(離)港的漁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航行,其網具一律要封存。
因自然災害需轉移港口或錨地時,漁船應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揮;災害過后,應盡快返回原停泊港或錨泊地。
(四)保護漁港水域環境
休漁期間漁船大量集中停港,易出現環境污染和港內積淤等問題,各地在教育漁民不得向港內水域傾倒、排放污染物質的同時,要加強港口水域的環境監測,防止污染。
四、加強南沙生產漁船管理
對持有《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的應休漁船,各地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要求其遵守以下規定:一是不得在休漁海域生產;二是經過休漁海域時,應將網具捆扎封存,以示無害通過;三是內地漁船僅限在三亞、譚門、白馬井、北海、欽州、防城、龍頭沙、博賀、廣州、汕尾、沙堤、東平、沙扒等十三個漁港補給和銷售漁獲物,港澳流動漁船可在港澳或內地入籍港進行補給或銷售漁獲物。
五、加強資源調查監測船的管理
應休漁船因資源監測、科研調查等原因需要進入休漁海域從事作業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逐級上報農業部批準,經海區局核發《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以下簡稱《特許證》)后方可進行。
經批準作業的資源調查監測漁船,出海進行資源調查監測時,必須有科技人員隨船,并嚴格控制出航航次和時間。休漁期間不得超過兩個航次,每個航次不得超過半個月。作業時必須隨船攜帶《特許證》原件,填寫《漁撈日志》。漁船進、出港須報當地漁政漁港監督部門,按照核定的作業方式、時間和海域進行作業,并在指定的港口、冷庫裝卸漁獲物和進行補給。
六、加強海上管理
(一)注意信息收集和反饋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信息船,并經常派員了解漁獲物交易市場情況,廣泛收集信息。
(二)加大海上檢查力度
加派漁政船出海巡航檢查,特別加強對偷捕多發海域的監管,如廣東省與港澳交界海域、臺灣淺灘及其附近海域等。
(三)嚴厲處罰違反休漁規定行為
對違反休漁規定的行為,一律依法從速、從嚴處罰。
1、休漁期間,對查獲的違反休漁規定擅自作業的漁船,除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外,以船為單位,根據漁船功率大小按相應檔次處以罰款。
2、應休漁船進行電、炸、毒魚作業的,沒收違法工具,并在上述檔次增加50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超過50000元。
3、屬于“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違反休漁規定作業的,一律按“打非”要求執行。
4、不用船作業的,以個人為單位計罰,每人處以罰款3000元,并沒收漁具。
5、應休漁船不按本《通知》規定回港、停港、離港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處罰。
6、臺灣、香港、澳門漁船及流動漁船違反休漁規定的,處罰時與內地漁船同等對待。
7、北部灣共同漁區和過渡性安排水域的休漁按中越兩國協議執行。外國人、外國漁船在我國其他管轄水域違反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國人、外國船舶漁業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標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