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據反映,一些境內企業從境外融資后,為了規避市場利率或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往往與境外從事金融風險業務的另一企業(主要是境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境外交易人)進行掉期交易。關于上述境內企業對其境外融資進行掉期交易后形成的支付款項有關扣繳所得稅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掉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針對交易一方的融資業務按照協議定期交換支付義務。掉期交易的形式主要包括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相交換的利率掉期、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相交換的貨幣掉期以及包含上述兩種交換的混合掉期交易。
二、境內企業就其融資業務,無論是否進行掉期交易,均應以其融資合同所規定的條件應向境外債權人支付的屬于利息性質的各類款項,作為該項融資業務的境外債權人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息所得,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
三、除本通知第四條規定外,境內企業因掉期交易而須向其境外交易人支付的交割凈額,在有新的規定前,不作為境外交易人的利息所得,暫不扣繳企業所得稅。
上款所述的交割凈額是指,按照掉期協議約定,交易雙方按掉期條件相互支付的補償金額沖抵后的凈額。
四、境內企業就其與境外債權人進行的融資業務,與下列境外交易人進行掉期交易的,境內企業向境外交易人所支付的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交割凈額,應視同該境外交易人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息所得,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
(一)境外交易人為該項融資業務的境外債權人;
(二)境外交易人與該項融資業務的境外債權人存在直接或間接擁有、或者被擁有、或者被同一人共同擁有80%以上的股權關系。
五、本通知第二條所述的境外債權人對其一項融資業務利息所得,按照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享受免征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應以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利息之和,計算該融資項目的實際利率水平,并判定其是否屬于優惠利率。
境內企業在為境外債權人辦理利息免稅申請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免稅利息有關的借貸合同及其相關的掉期交易合同等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