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規定的通知
商建發[2004]3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監察廳(局)、法制辦、財政廳(局)、交通廳(局)、國稅局、地稅局、質檢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務院第303號令)和《國務院關于印發2O04年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04]11號)的要求,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打破地區封鎖,糾正設置行政壁壘、分割市場、妨礙公平競爭的做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4年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04]42號),決定對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各種規定進行清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圍和重點
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商務、財政、交通、國稅、地稅、質檢等部門制定的屬于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對本地產品和服務予以特殊保護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應納入清理范圍。清理重點是含有以下內容的各種規定:直接限制外地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限制本地產品和服務進入外地市場的;專門針對外地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收取費用的;專門針對外地產品而且阻礙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的技術、檢驗、認證措施;對外地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地設定許可或審批的;指定經營、購買、使用本地產品的。
二、清理原則
(一)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則處理:主要內容違背國務院第303號令的,予以廢止;個別條款違背國務院第303號令的,予以修改。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廢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定。在清理工作中發現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存在違反國務院第303號令的,由當地政府法制機構商有關部門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法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清理工作。清理的結果要逐級上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后,送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法制機構共同匯總本地區清理結果,并于2005年1月底之前將清理工作總結報送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商務部 監察部 國務院法制辦 財政部
交通部 國家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