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辦牧[2004]68號
關于加強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委、辦)、飼料工作(工業)辦公室: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農業部對符合規定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首批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將于2005年6月到期,獲證企業應申請換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我部已發布公告明確換證范圍、時間和工作步驟。為加強換證工作的組織領導,保證換證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對換證工作的領導。換發飼料生產許可證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辦法》,規范飼料行業管理的重要舉措。該項工作政策性強,任務重。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格依法行政,保障經費和人員,切實抓緊抓好。同時,要把換證工作同學習《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起來,保證換證工作質量,規范企業生產行為,提高行業管理水平。
二、要以換證工作為契機,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通過檢查清理、整頓提高,促進企業改善生產條件,健全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證產品質量。
三、要把換發生產許可證工作同檢查企業生產記錄、留樣觀察和質量檢驗制度的執行情況結合起來,促進完善企業管理檔案。作為換發生產許可證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
四、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應按《辦法》規定,及時辦理到期生產許可證換發申請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