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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發[2005]2號)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2005年反芻動物飼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監測計劃》的通知

  作者: 來源: 日期:2005-03-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辦)、飼料工作(工業)辦公室、飼料質檢機構、國家飼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農業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為加強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養殖產品安全,2005年,我部將組織開展全國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監測,現將《2005年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2005年反芻動物飼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監測計劃》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飼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保證監測計劃的順利完成。要制定本地區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監測和反芻動物飼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監測方案,切實履行飼料質量監管的職能,努力保證飼料質量安全,防范瘋牛病的發生。

    二、各地飼料質檢機構要嚴格按照《2005年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2005年反芻動物飼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監測計劃》的要求開展檢測工作,保證檢測結果的真實、準確、合法。要全面、客觀地匯總分析檢測情況,及時上報檢測結果。

    三、各地畜牧飼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飼料質檢機構檢測工作的支持和指導。各地飼料質檢機構要積極爭取主管部門的支持,及時報告檢測工作進展情況,尤其要及時報告檢測出的違法違規企業(戶)情況,配合畜牧飼料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企業(戶)。

    四、各地要進一步加大飼料質量監管力度,及時分析本地飼料質量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切實采取措施,促進本地飼料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附件:1. 2005年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測計劃

                2. 2005年反芻動物飼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監測計劃(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2005年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測計劃

    為加強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養殖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2005年,計劃對飼料產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動物飼養環節和屠宰環節的飼料產品、動物飲水以及豬尿進行監督監測。各地應按照本計劃中有關抽樣、檢驗、判定、異議處理、匯報、時間安排和工作紀律等要求組織監測工作。

    一、通則

    (一)抽樣

    被抽樣的飼料企業、養殖企業(場、戶)、生豬屠宰企業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當地飼料生產經營、養殖業和生豬屠宰行業的實際狀況。

    1.采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為省級)飼料監察所(站)根據農業部下達的監測任務,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采樣。動物防疫部門應積極配合動物養殖場(戶)、屠宰廠的采樣工作。

    2.采樣方法

    配合飼料按照《飼料采樣方法》(GB/T 14699.1-93)抽樣。其它飼料的采樣方法參照《動物飼料采樣》(ISO 6497:2002)執行。動物尿樣的抽樣按照《豬尿抽樣方法》(農業部官方方法)執行。對于需要由其它單位進行檢驗的樣品,應在采樣后一周內,由抽樣單位送或郵寄到檢驗單位。

    (二)檢驗

    檢驗工作(除鹽酸克倫特羅、己烯雌酚、萊克多巴胺確認外)由抽樣單位完成,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和己烯雌酚的確認由國家飼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以下簡稱國家中心)承擔。承擔檢驗單位及時將檢測結果通知抽樣單位,抽樣單位應通知被抽查企業(戶),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其異議申訴。

    (三)檢測方法和判定

    1.有關法規和產品質量標準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農業部第168號公告)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 (農業部第176號公告)

    《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第193號公告)

    GB 13078-2001 飼料衛生標準(強制性標準)

    GB 10648-1999 飼料標簽(強制性標準)

    GB/T 5915--1993 仔豬、生長肥育豬配合飼料

    GB/T 5916--2004 產蛋后備雞、產蛋雞、肉用仔雞配合飼料

    LS/T 3410—1996 生長鴨、產蛋鴨、肉用仔鴨配合飼料

    GB/T 19164-2003魚粉

    企業所執行的標準

    2.檢驗方法

    GB/T 6435-1986 飼料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 8381-1987 飼料中黃曲霉毒素B1的測定方法

    GB/T 17480-1998 飼料中黃曲霉毒素B1的測定 酶聯免疫吸附法

    GB/T 13091-2002 飼料中沙門氏菌的檢測方法

    GB/T 13080-2004 飼料中鉛的測定 原子吸收光譜法

    GB/T 13083-2002 飼料中氟的測定 離子選擇性電極法

    GB/T 13079-1999 飼料中總砷的測定

    GB/T 19164—2003 魚粉

    GB/T 13088-2002 飼料中鉻的測定方法

    GB/T 13082-2002 飼料中鎘的測定方法

    GB/T 13885-2004 飼料中鐵、銅、錳、鋅、鎂、鈉、鉀、鈣的測定

    鹽酸克侖特羅、呋喃唑酮、己烯雌酚、萊克多巴胺、安定、喹乙醇、氯霉素的篩選可用酶聯免疫法或放射免疫法,其確認和定量分別用:

    NY 438-2001 飼料中鹽酸克侖特羅的測定

    NY/T 468-2001 動物組織中鹽酸克倫特羅的測定 氣象色譜-質譜法

    NY/XQ 421-2003 動物尿液中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殘留的檢測—氣相色譜/質譜(GC/MS)方法

    NY/T 727-2003 飼料中呋喃唑酮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飼料中己烯雌酚的測定: 2002年國標(報批稿);

    飼料中喹乙醇的測定: 2002年國標(報批稿);

    飼料中安定的測定: 2002年國標(報批稿);

    飼料中氯霉素測定:2003年國標(報批稿);

    飼料中萊克多巴胺的測定:2003年農業行業標準(報批稿);

    飼料和豬尿液中萊克多巴胺等多殘留的測定-GC/MS法:農業部備案方法。

    3.判定原則

    依據企業所采用的標準、有效合同、明示指標(飼料標簽的明示指標、產品說明)和強制性標準,根據監測方案進行合格或不合格判定。如果產品執行的標準與明示指標不一致時,以其中嚴格的指標為依據。

    單項指標的判定原則為:對于衛生指標和飼料添加劑中的各項質量指標,一律不放方法誤差。對于其它質量指標,依據產品執行標準所規定的判定原則進行,產品執行的標準沒有判定原則或其判定原則不科學或不明確的,按《飼料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GB/T18823-2002)執行。

    (四)異議處理

    抽樣單位在上報檢測結果前,應將檢測結果書面通知被抽查企業(戶),在經營單位抽樣的產品還應同時通知生產企業。被抽查企業(戶)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抽樣單位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抽樣單位收到企業書面意見后,應當在1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五)結果匯總

    承檢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監測的總結報告寄送匯總單位,同時上報省級飼料主管部門。匯總單位負責監測結果匯總并按時上報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總結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 監測工作總體情況,包括檢測樣品數量、檢測項目、檢測地點等。

    2. 當地飼料和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總體情況。

    3. 檢測結果分析,包括飼料生產經營、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檢測結果比較,以及與歷年監測結果的比較分析。

    4. 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5. 措施和建議。

    (六)工作紀律

    1.參加全國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工作人員,應不徇私情,對檢查企業名單要嚴格保密。如有違犯,有關部門應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2.承檢機構應科學、公正地進行抽樣及檢驗工作,應如實上報監測結果,不得虛報、謊報、瞞報。對于違反公正原則或虛報、謊報、瞞報監測結果的單位,我部將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停止其承檢資格。

    3.承檢機構不得參與以飼料監督檢查等名目開展的有償活動,不得向企業頒發飼料監督檢查合格證書等。

    4.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監測結果由農業部統一管理,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

    5.不得向被抽檢企業或個人收取監測費用。

    (七)保障措施

    1. 保證監測經費。飼料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用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承擔。國家承擔部分將以農業專項資金下達各承擔單位。請各省級畜牧主管部門積極從省級財政爭取配套資金,保證所承擔任務按質、按量、按時完成。

    2.改進飼料監管方式。組織對各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主要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和完善措施,創新方法,進一步提高飼料監管效率。

    3. 制定飼料安全評價規范。完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性評價規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性評價規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效價和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范》和《飼料企業HACCP認證管理規范》,盡快在飼料監管實踐中應用。

    4.建立飼料檢測方法庫。進一步完善飼料和畜產品中違禁/限用藥物、動物源性成分、轉基因成分檢測技術,建立飼料安全質量例行監測的檢測方法庫,盡快實行檢測方法共享。

    5. 制備飼料用參比物質。通過提純、多實驗室聯合實驗等方式,對參比物質賦值,支持省級檢測機構提升檢測水平。

    6.實行全國飼料監測體系網絡化。支持全國飼料監測體系內重點和專業實驗室的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全國省級以上飼料監測網絡,加快飼料監測信息傳輸。

    7.開展飼料安全風險評估。根據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反芻動物飼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監測計劃的執行結果,通過暴露評估,對我國飼料安全質量進行風險評估。

    二、2005年飼料產品普遍性安全因素監測方案

    為提高我國飼料產品質量,整頓和規范飼料產品市場秩序,2005年我部將繼續組織對全國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飼料產品主要衛生和質量指標的監督抽查。

    (一)監測范圍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監測對象

    飼料生產和經營企業的各類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的比例為3:2,可根據當地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三)監測的飼料品種

    配合飼料、濃縮飼料、預混合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動物源性飼料產品。配合飼料或濃縮飼料、預混合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抽樣比例為3:2:1:1,此比例可根據當地情況進行適當調整。配合飼料和濃縮飼料為豬、禽、水產三個系列。福建、廣東、海南、北京、天津、浙江、遼寧、山東等省(市),水產系列飼料產品抽查數量應占在總抽查數量的15%左右。

    (四)檢測內容

    1.配合飼料:感官、水分、鉛、氟、砷、黃曲霉毒素B1,沙門氏菌。

    2.濃縮飼料:感官、水分、鉛、氟、砷、黃曲霉毒素B1,沙門氏菌。

    3.維生素預混合飼料:感官、生產許可證和批準文號(下簡稱“一證一號”)、水分、鉛、砷;

    4.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感官、“一證一號”、水分、銅、鉛、砷;

    5.復合預混合飼料:感官、“一證一號”、水分、銅、鉛、砷。

    6.飼料添加劑:感官、“一證一號”、主含量、衛生指標。

    7.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主要包括魚粉、骨粉、肉骨粉、禽肉粉、羽毛粉、血粉:感官、水分、沙門氏菌、砂分、鉻、鎘。

    (五)判定原則

    判定指標分四類,分別為

    A類: 鉛、氟、銅、鉻、鎘、黃曲霉毒素B1、沙門氏菌、鹽酸克侖特羅、飼料添加劑的主含量;

    B類: 水分(微量元素預混料不判定)、感官、砂分;

    C類:“一證一號”;

    D類:砷。

    判定原則為A類指標一項指標不合格判定為不合格;B類指標有二項指標不合格綜合判定為不合格;C類指標單獨判定;D類指標不作為判定指標。

    (六)監測數量及承擔單位

    各部級飼料質檢中心或省級飼料監察所承擔所在地的抽樣和檢驗工作。監測數量如下表。

    2005年飼料產品質量監測承擔單位及監測數量

    序號承擔單位監測數量

    (批次)

    1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200

    2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濟南)200

    3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沈陽)200

    4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成都)200

    5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南京)160

    6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西安)160

    7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呼和浩特)160

    8北京市飼料監察所160

    9上海市獸藥飼料監察所160

    10天津市獸藥飼料監察所140

    11重慶市飼料監察所140

    12貴州省飼料監察所140

    13河南省飼料監察所160

    14河北省獸藥飼料監察所160

    15湖南省獸藥飼料監察所160

    16浙江省飼料監察所160

    17福建省獸藥飼料監察所160

    18黑龍江省獸藥飼料監察所140

    19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南寧)160

    20吉林省獸藥飼料監察所140

    2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獸藥飼料監察所140

    22山西省飼料監察所140

    23安徽省獸藥飼料監察所140

    24湖北省飼料監察所140

    25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南昌)160

    26云南省飼料監察所110

    27甘肅省獸藥飼料監察所110

    28青海省獸藥飼料監察所110

    29寧夏回族自治區獸藥飼料監察所110

    30海南省獸藥飼料監察所110

    合計 4530

    (七)時間安排

    各承擔單位應于2005年5月30日前將上半年監測結果報國家中心匯總,于11月10日前將下半年監測結果報農業部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匯總(以下簡稱農業部畜禽質檢中心),同時報省級飼料主管部門。第一次監測抽樣量不應低于總量的50%。匯總單位分別于2005年6月10日、11月20日前,對結果進行匯總,并組織有關專家對結果進行分析評估,將監測結果匯總表和總結分析報告一式兩份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三、2005年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專項整治方案

    為加強飼料安全監管,打擊在飼料及養殖過程中添加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違法活動,2005年我部將繼續組織實施“瘦肉精”、萊克多巴胺、安定等違禁藥品專項整治行動。

    (一)“飼料/水”藥物監控

    2005年將對全國飼料企業生產的育肥豬用飼料產品和畜禽、水產養殖企業(戶)的飼料、動物飲用水和豬尿進行監測,抽樣5900批次,其中生產的育肥豬用飼料產品900批次,養殖環節飼料1700批次、動物飲水800批次、豬尿2500批次。

    1.監測范圍和數量

    遼寧、廣東、四川、山東、河南、湖南等6省,每省抽樣330批次;河北、北京、浙江、廣西、安徽、江西、福建、江蘇等8省(市),每省抽樣230批次;內蒙古、陜西、黑龍江、吉林、新疆、山西、湖北、云南、貴州、天津、上海、重慶、甘肅、海南、青海、寧夏等16省(區、市),每省抽樣130批次。

    2.監測對象

    在生產經營環節,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為主。在養殖環節,以規模化養殖場(戶)為主,原則上豬、禽、水產養殖場(戶)的比例為5:4:1,可根據當地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其中,養豬場(戶)抽2-3個尿樣、1個飼料樣(取自食槽,如沒有則從庫房取,如兩者皆沒有則不取)、1個水樣(如是乳頭飲水器,則不取水樣),養禽場(戶)抽1個飼料樣、1個水樣,水產養殖場(戶)抽1個飼料樣。

    3.抽樣要求

    除按照通則中的抽樣要求外,在生產經營環節的抽樣結合普遍性安全因素監測工作進行。養殖環節的抽樣,食槽飼料樣品抽樣后應及時進行冷凍保存,檢測前進行干燥處理(60℃ 24小時);庫房內飼料樣品抽樣后低溫(4℃)或常溫保存。飲水、豬尿樣品抽樣后低溫(4℃)保存。

    4.檢測項目

    豬配合飼料、飲水:安定、萊克多巴胺、鹽酸克倫特羅;豬尿:萊克多巴胺、鹽酸克倫特羅;禽配合飼料、飲水:呋喃唑酮、喹乙醇、己烯雌酚;水產配合飼料:氯霉素、喹乙醇、己烯雌酚。

    5.判定原則

    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對于違禁藥物(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己烯雌酚、安定、氯霉素、呋喃唑酮)和超范圍使用的喹乙醇,超過檢出限量即為不合格。

    6.承擔單位

    抽樣由省級飼料監察所承擔。除鹽酸克倫特羅、己烯雌酚和萊克多巴胺的確認由國家中心承擔外,其他檢測工作由抽樣單位承擔。

    (二)重點地區瘦肉精等違禁藥品拉網式抽查

    2005年,我部將根據飼料和養殖產品安全監管情況組織對重點地區飼料企業、養殖企業(戶)、屠宰廠不定期進行拉網式抽查,計劃抽樣5000批次。

    1.抽查范圍

    一是在“飼料/水”藥物監控檢測中瘦肉精等違禁藥品檢出率明顯高于全國水平或連續兩次檢出違禁藥品的地區;二是在屠宰企業檢查中發現陽性動物的產地;三是飼料打假舉報中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反映強烈、線索明確的地區;四是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突發事件涉及的地區。

    2.抽樣和檢測

    抽樣對象為抽樣范圍內(通常以縣為單位)的規模化動物養殖企業(戶)或屠宰企業的存欄或待宰動物。抽樣企業(戶)占該區域總量的百分比應在20%以上。

    檢測工作應盡可能在現場進行,可疑樣品的篩選檢驗應在抽樣后24-36小時內完成,確認檢驗應在篩選后36-72小時內完成。

    檢測項目為鹽酸克倫特羅和萊克多巴胺。

    3.承擔單位

    國家中心和農業部畜禽質檢中心分別承擔70%和30%的抽樣和檢測,有關省級飼料監察所、獸醫衛生防疫檢疫部門協助。

    (三)部分大城市元旦春節生豬中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突擊抽查

    2005年,我部將在元旦春節期間組織對北京等大城市進行生豬中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突擊抽查。

    1.抽查范圍和數量

    北京、天津、上海、武漢、廣州、長沙、鄭州、南京等8城市。每個城市抽查樣品300批次,共計樣品2400批次。

    2.抽查方式

    突擊抽樣,樣品為屠宰廠內待宰生豬尿樣,每個市抽查3個屠宰廠。檢測項目為萊克多巴胺和鹽酸克倫特羅。抽樣、檢測和判定工作按照“飼料/水”藥物監控中的相關要求執行。

    3.承擔單位

    國家中心負責北京、天津、廣州、南京、鄭州市的抽樣和檢測,農業部畜禽中心負責上海、武漢、長沙市的抽樣和檢測。有關省、市飼料監察所和動物防疫部門協助。

    (四)時間安排

    各承擔單位應于2005年5月30日前將上半年“飼料/水”藥物監控檢測結果報國家中心匯總,于11月10日前將下半年監測結果報農業部畜禽產品質檢中心匯總,同時報省級飼料主管部門。第一次監測抽樣量不應低于總量的50%。匯總單位分別于2005年6月10日、11月20日前,對結果進行匯總,并組織有關專家對結果進行分析評估,將監測結果匯總表和總結分析報告一式兩份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拉網式抽查和節日突擊抽查結果的上報時間另行安排。

    四、2005年飼料標簽專項檢查方案

    為加強飼料標簽監管,提高飼料產品的質量,2005年,我部將組織對全國飼料標簽進行專項檢查。

    (一)檢查范圍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30個省(區、市)。

    (二)檢查對象

    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的各類飼料產品,企業類型和飼料產品類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

    (三)抽樣要求

    飼料標簽的抽取結合飼料產品普遍性安全因素監測和飼料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監測的抽樣進行,應從飼料包裝物上(內)抽取。

    (四)檢查內容

    依照下表進行飼料標簽的檢查。

    飼料標簽檢查內容和判定標準

    序號項目判定標準類別單項結論

    1“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應標注該字樣B

    2飼料名稱應表明該產品的真實屬性B

    3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與所執行的標準一致A

    4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按《飼料標簽》5.3表中列出應標注的項目B

    5原料組成應標明主要原料名稱以及添加劑、載體和稀釋劑名稱B

    6產品標準編號內容應標注齊全、準確B

    7 “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應標注“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添加藥物的法定名稱、準確含量、停藥期及其它注意事項A

    8飼料添加劑應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B

    9 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和精料補充料應給出相應配套的推薦配方或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B

    10凈重(或凈含量)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標明B

    11生產日期應明確完整地標明年、月、日A

    12保質期應準確清楚地標出A

    13貯存條件和貯存方法如需要應標明B

    14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郵編、電話應標明B

    15基本要求標簽應與包裝物同行且一個產品一個標簽B

    16進口飼料產品應有中文標簽、產品登記證號,且標注內容符合以上各項要求A

    17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號應標注且與農業部公告一致A

    18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應標注且與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批文一致A

    (五)判定原則

    1.審查項目類別分為:關鍵項(A)和重要項(B);

    2.單項審查結論為:符合(√)和不符合(×);

    3.綜合判定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

    4.判定原則:合格的標簽:關鍵項必須全部符合且不符合的重要項少于3項(含3項)。不合格的標簽:有一項關鍵項不符合或有三項以上的重要項不符合。

    (六)檢查數量和承擔單位

    每個省應檢查不少于340個飼料標簽。各省級飼料監察所負責抽樣,各省級飼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飼料質檢機構等人員對飼料標簽進行判定。

    (七)時間安排

    各承擔單位應于2005年5月30日前將上半年標簽專項檢查的結果報國家中心匯總,于11月10日前將下半年專項檢查的結果報農業部畜禽產品質檢中心匯總,同時報省級飼料主管部門。第一次檢查抽樣量不應低于總量的50%。匯總單位分別于2005年6月10日、11月20日前,對結果進行匯總,并將檢查結果匯總表和總結分析報告一式兩份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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