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屬性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飼料質量檢測機構: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口飼料添加劑歸類的通知》(署法[2000]374號)和《關稅征管司關于完善進口飼料添加劑歸類管理措施的通知》(稅管函[2004]114號)精神,對于進口飼料用蛋氨酸、賴氨酸、賴氨酸鹽及其酯、蘇氨酸按“制成的飼料添加劑”的稅率征收關稅和增值稅。今后,凡進口上述飼料添加劑必須經農業部指定的飼料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屬性證明書。為保證飼料企業享受優惠稅收政策,加快海關現場通關速度,我部制訂了《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屬性檢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屬性管理辦法
2.農業部指定的飼料檢測機構名單
3.農業部口岸飼料質檢機構進口飼料添加劑屬性證明書
農業部辦公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