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517號
(一)
項目名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項目類型:前審后批
審批內容:1.產品是否符合我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規定
2.產品是否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和不污染環境
3.試驗數據和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信
4.質量復核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標準
法律依據: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8號頒布,
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農業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辦事條件: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中英文對照,除特殊規定外,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其中英文原件須提供由生產廠家出具的正本)和產品樣品:
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申請表》
2.生產國(地區)批準在本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和在其他國家(地區)
的登記資料(須經公證和確認)
3.生產廠家出具給代理人的委托登記授權書
4.產品的原料組成、有效組分及理化性質說明
5.加工工藝流程圖和制造方法的說明
6.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和三個生產批號的產品樣品及其檢測報告
7.產品的適用范圍、添加量和注意事項的說明
8.標簽、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及保質期的說明
9.對于未獲得生產國(地區)注冊登記或出口國(地區)已批準生產和使用但我國
尚未允許使用的產品,在登記時應經專家評審,還需提交以下資料(原件一份,
復印件兩份):
①生產國(地區)批準該產品或有效成分作為飼料添加劑使用的官方證明(復印件)
②產品概述
③產品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測試報告和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④說明書樣張
⑤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⑥產品飼喂試驗報告及推廣應用情況報告
⑦產品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
⑧主要參考文獻資料
辦理程序: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請人遞交的《進口飼料和飼料
添加劑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預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質量復核檢驗。申請人將三個生產批號的產品樣品送交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
檢測機構進行質量復核檢驗。
4.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未獲得生產國(地區)注冊登記的產品,申請人
應將產品樣品送交農業部認可的機構進行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生產國
(地區)已批準生產和使用但我國尚未允許使用的產品,申請人應將產品樣品
送交農業部認可的機構進行飼喂試驗,必要時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
5.專家評審。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根據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結果對上述兩
類產品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6.辦理批件。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質量復核檢驗和專家評審結果提出
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6個月;質量復核檢驗時間不超過3個月)
收費標準:8300元/產品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飼料添加劑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費[1997]41號)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流程圖
(二)
項目名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
項目類型:前審后批
審批內容:1.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產品標準是否改變
法律依據: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8號頒布,
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農業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辦事條件: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中英文對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
原件須提供由生產廠家出具的正本)和產品樣品:
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表》
2.原登記證(復印件)
3.產品的質量標準材料
4.產品的最新說明書
5.生產國(地區)最新批準文件(復印件)
6.生產廠家出具給代理人的委托登記授權書
7.對于監督抽查檢驗一次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需提交三個生產批號
的產品樣品,進行產品質量復核檢驗。
辦理程序: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請人遞交的《進口飼料和飼料
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質量復核檢驗。需要進行質量復核檢驗的產品,由申請人將三個生產批號的產
品樣品送交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質量復核檢驗。
4.辦理批件。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和質量復核檢驗結果提出
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質量復核檢驗時間不超過3個月)
收費標準:4150元/產品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飼料添加劑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費[1997]41號)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
流程圖
(三)
項目名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
項目類型:前審后批
審批內容:1.變更事項是否屬于變更登記允許的范圍
2.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登記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法律依據: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8號頒布,
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 農業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辦事條件: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中英文對照,其中英文原件須提供由生產廠家出具的正本):
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表》
2.原登記證(正本)
3.生產廠家出具的企業名稱等變更說明
4.生產國(地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主管機構允許進行變更的證明文件
(復印件,須經公證)
5.生產廠家出具給代理人的委托登記授權書
辦理程序: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請人遞交的《進口飼料和飼料
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辦理批件。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
審批后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4150元/產品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飼料添加劑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費[1997]41號)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
流程圖
(四)
項目名稱: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項目類型:前審后批
審批內容:1.產品是否屬于新飼料或新飼料添加劑
2.產品是否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和不污染環境
3.試驗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4.質量標準是否科學
5.質量復核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標準
法律依據: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7號頒布,2004年
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農業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辦事條件:需遞交以下申請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和產品樣品:
1.《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申請表》
2.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及命名依據的說明
3.產品研制目的和依據的說明
4.產品概述
5.產品的有效組分及理化性質說明
6.產品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測試報告和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7.產品的質量標準和編制說明、檢驗方法和連續三個生產批號的產品樣品及其
檢測報告
8.生產工藝、制造方法(對于微生物添加劑應提供微生物菌種和培養基規格)
的說明
9.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10.產品有效性試驗報告
11.產品安全性評價試驗(包括毒理學試驗和菌種鑒定)報告
12.中試生產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13.產品的用途、適用范圍、使用方法和添加量的說明
14.標簽、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及保質期的說明
15.主要參考文獻資料
辦理程序: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請人遞交的《新飼料和新飼料
添加劑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預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質量復核檢驗。申請人按照要求將連續三個生產批號的產品樣品送交農業部
指定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質量復核檢驗。
4.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申請人按照要求將連續三個生產批號的產品樣
品送交農業部認可的機構進行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
5.專家評審。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對質量復核檢驗合格、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
價試驗完成后的產品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6.辦理批件。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
審批后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6個月;質量復核檢驗時間不超過3個月)。
收費標準:2000元/產品
──《關于發布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1992]價費字452號)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流程圖
(五)
項目名稱: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
項目類型:前審后批
審批內容:1.是否具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工藝及倉儲設施
2.是否具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3.是否具備必要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
4.生產環境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法律依據: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1999年農業部令
第24號頒布,2003年農業部令第26號和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農業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辦事條件:1.需經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出具《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
企業綜合審核表》
2.按以下幾種類型分別遞交申請材料(證明材料可以是復印件):
(1)新辦飼料添加劑(Ⅰ類)生產許可證:
a.《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表》
b.《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c.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新建企業)
d.生產工藝流程圖
e.廠區平面布局圖
f.企業備案標準或標準草案
g.環保證明
h.生產飼料級微生物添加劑產品或飼料級酶制劑產品的,需提供菌種來源證明
i.生產飼料添加劑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需提供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j.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質的,需提供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安全
證明
k.有委托檢驗的,需提供委托檢驗協議書
l.各種質量認證證書(自愿提供)
(2)新辦飼料添加劑(Ⅱ類)生產許可證:
a.《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表》
b.《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c.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新建企業)
d.生產工藝流程圖
e.廠區平面布局圖
f.企業標準備案證明
g.對新飼料添加劑和進口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
(代理商)出具的授權證明
h.生產飼料添加劑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需提供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i.有委托檢驗的,需提供委托檢驗協議書
j.各種質量認證證書(自愿提供)
(3)新辦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
a.《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表》
b.《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c.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新建企業)
d.生產工藝流程圖
e.廠區平面布局圖
f.企業標準備案證明
g.有委托檢驗的,需提供委托檢驗協議書
h.各種質量認證證書(自愿提供)
(4)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仍需繼續生產的,應按規定換發生產許可證,申請
材料除上述規定的以外,還需提供原生產許可證
(5)設立分廠、異地生產、變更生產地址或增加生產品種超出生產許可證批準
的生產范圍的,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生產許可證,其中變更生產地址和增加
生產品種超出生產許可證批準的生產范圍的,申請材料除上述規定的以外,
還需提供原生產許可證
(6)變更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或生產地址所在地名稱的,只需遞交變更申請
報告、原生產許可證和有效期內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
辦理程序: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飼料行政管理部門遞交的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飼料添加劑和
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初審。
2.專家評審。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
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復核。
3.辦理批件。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
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實地復核時間不超過2個月)
收費標準:不收費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
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