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五章25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由農業部核發;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核發。
二是統一規定了飼料生產企業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申請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受理、審查和現場審核,并將審查、審核意見上報農業部。農業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申請設立其它飼料生產企業,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受理并做出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三是對委托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作了規范,規定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受托方應當按照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委托方應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委托生產的產品標簽應當同時標明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許可證編號和批準文號。
四是加強了對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后的監督管理。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應當按照許可條件組織生產,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應當報告發證機關。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填寫備案表,將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報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二、《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2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是指我國境內研制的單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括三類:境內外均未批準在飼料生產中使用的、境外已批準但境內未批準在飼料生產中使用的、境內已批準的飼料添加劑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是規定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投入生產前,研制者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向農業部提出新產品審定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提交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申請資料和樣品。
三是細化了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評審的程序和規則,規定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評審采取評審會議的形式;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科學、客觀、公正提出評審意見,與研制者、生產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評審過程中,農業部可以組織對申請人的試驗或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核查,或者對試驗數據進行核查或驗證。
四是細化了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監測期的有關要求,規定監測期自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之日起計算。監測期內不受理其他就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提出的生產申請和進口登記申請,但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超過3年未投入生產的除外。其他企業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生產或進口登記的,應當提交農業部規定的材料,由評審委對其生產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工藝等條件進行評審。
五是規定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持有人擴大獲證產品適用范圍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提交由農業部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有效性、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等材料,由農業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程序進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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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送電子郵件:zyc0416@gmail.com
3.傳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部政法司立法協調處 郵政編碼:100125
請于2012年3月10日前,將修改意見及理由反饋農業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