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部對原《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一、《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2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境外企業申請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應當委托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中國境內其他代理機構辦理。
二是規定了境外企業申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申進口登記證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表、代理機構的資質證明、生產地批準生產、使用的證明和生產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等。
三是規定境外企業向中國出口生產地已批準生產和使用但中國境內尚未批準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或者出口與中國境內已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工藝存在重大差異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農業部應當按照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評審程序組織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作出是否核發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決定。對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已使用且出口國已經批準使用生產和使用的其他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農業部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對樣品進行復核檢測,并自收到質量復核檢測報告作出是否核發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決定。
四是規定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在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內生產場所、產品標準、生產工藝、適用范圍等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原進口登記證予以注銷。
五是規定獲得進口登記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由境外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銷售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國境內銷售代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銷售。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并明確了境外企業境內銷售機構或者委托銷售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1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每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在生產前均應當取得相應的批準文號;企業分支機構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應當獨立取得產品批準文號;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按照其他企業或養殖場戶的要求提供定制產品的,應當取得產品批準文號。
二是規定了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申請產品批準文號應當提交的資料,包括:產品批準文號申請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產品標簽樣式和使用說明、涵蓋出廠檢驗項目的產品自檢報告;申請新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的,還應當提供農業部核發的新飼料添加劑證書復印件。
三是明確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產品批準文號的,提交復核檢測的樣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申請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的,每個產品均應當提交樣品;申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的,同一產品類別中,相同飼喂動物品種和添加比例的不同產品,只需提交一個產品的樣品。
四是規定企業取得產品批準文號后,產品質量標準中技術指標改變的,或者產品名稱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產品批準文號。
五是明確假冒、偽造、買賣產品批準文號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處罰。
歡迎社會各界參與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發送電子郵件:zyc0416@gmail.com
3.傳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部政法司立法協調處 郵政編碼:100125
請于2012年3月31日前,將修改意見及理由反饋農業部。
農業部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