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昨日公布,4月15日起施行。與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相比,新條例的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商品期貨交易擴大到商品、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并擴大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進一步強化了風險控制和監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分8章,共91條,包括總則、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基本規則、期貨業協會、監督管理、附則等。
業內人士認為,新條例為股指期貨的推出掃清了障礙,并拓展了金融期貨的發展空間。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后者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增加了期權合約的定義;相關規定為公司制交易所的發展以及股指期貨的后續配套管理細則的制訂提供了法律依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還明確,現行的期貨經紀公司改為期貨公司,定義為金融機構,業務范圍擴大至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的境內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以及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新條例未涉及期貨投資基金業務,并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新品種上市應由監管機構批準,同時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對境外機構涉足境內期貨經營機構的,條例規定由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制定。
條例對此前爭議頗多的變相期貨交易給出了定義,并明確規定禁止變相期貨交易,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此外,條例還調整了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套期保值的標準,明確了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地位和作用,細化了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措施。
針對期貨市場風險特征,條例進一步要求加強基礎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市場風險控制制度,如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