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2月20日公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規定了產品召回義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召回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在飼料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具有上述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生產企業、供貨者和使用者,并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公眾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不斷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中出現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非法添加行為導致的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對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控制缺乏規范、法律責任處罰較輕等。
為了進一步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經與農業部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完善了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管理。修訂草案在現行對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實行審定制度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審定時限要求,明確審定程序,同時規范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的專家組成。
征求意見稿加強了對生產環節的管理。完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設立的申請、批準程序;增加對企業生產許可證期限和續展程序的規定;建立生產全過程監管制度,在原料采購、生產過程、出廠銷售等環節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控制措施;明確企業的產品召回義務。
此外,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監管部門、當事人的相關違法行為增設了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