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存儲大豆收購期限
國家規定我省臨時存儲大豆收購期限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在收購期限內,掛牌收儲庫點應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對農民交售的大豆,不限收、不拒收,切實做到敞開收購。
二、臨時存儲大豆收購質量和價格
此次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收購質量標準為符合國家標準(GB1352—2009)規定等級內的國產新大豆,掛牌收購價格為每市斤1.90元(國標三等質量標準,完整粒率85.0%、水分含量13%、雜質含量1.0%)。相鄰等級之間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掛牌收購價是指承擔向農民直接收購的指定庫點到庫收購價。非標準品大豆收購質量標準價格水平,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發布〈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發[2001]146號)有關規定執行,對農民送交的大豆必須符合完整粒率最低不得低于75.0%,水分最高不得超過13.5%,色澤、氣味正常等質量要求。對水分、雜質超過國標三等質量標準部分,由指定庫點按規定實行增扣價、扣量處理。即:水分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雜質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為保護農民利益,對大豆損傷粒率和熱損傷粒率符合等內品要求的,均不扣價、不扣量。
三、臨時存儲大豆收購執行主體
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為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收購的執行主體,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明確的原則及條件確定收儲庫點。如個別地區存在突出的賣糧難問題,可由當地糧食部門逐級上報后,由省糧食局和中儲糧分公司研究后及時增加,滿足農民售糧需要。
四、臨時存儲大豆收購入庫糧食質量
此次收購入庫大豆為2010年國產新大豆,符合國標等內品質量標準,不符合標準的大豆不得入庫。對實際水分、雜質高于國家標準規定指標的,必須經過整曬,合格后方可入倉儲存。嚴禁從現有庫存陳糧中劃轉或移庫。同時,各有關中儲糧直屬企業要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加強大豆收購監管,一旦發現疑似國外轉基因大豆,要暫緩收購,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鑒別,跟蹤來源,嚴防國外進口轉基因大豆進入本次收儲環節,違者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臨時存儲大豆收購資金
本次大豆收購所需資金(含收購費用)由農發行按有關政策規定安排貸款解決,由中儲糧直屬企業統一向所在地農發行承貸,并根據收購期情況及時預付給指定庫點,保證收購需要。對售糧農民不得打“白條”、不得代扣各種稅費。對執行水分、雜質等增減價的,據實向農發行貸款。承貸的中儲糧直屬企業要對收購資金嚴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六、臨時存儲大豆財務處理
此次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收購入庫后,由中央財政按掛牌收購價加收費用給予貸款利息補貼。大豆收購費用為2.5分/斤(含確需集并的縣內集并費),由中儲糧承貸直屬企業包干使用,其中撥付指定收儲庫點的收購費用不得低于2分/斤。對應撥付指定收購庫點的收購費用,要及時撥付,不得截留挪用。指定收儲庫點保管國家臨時存儲糧保管費用標準為每市斤3.5分/年。各中儲糧承貸直屬企業要切實規范儲糧管理,不得對已確定為指定收儲庫點的企業實行租倉儲糧,不得變相租倉降低保管費用補貼標準。
七、臨時存儲大豆收購組織領導與監管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收購工作的庫點要在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從服務“三農”大局出發,指導、督促指定收儲庫點做好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收購各項工作,并為送糧農民提供優質服務。
一要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采取多種行之有效方式,及時宣傳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收購政策,做到家喻戶曉,引導農民適時適價賣糧。
二要強化服務措施。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收購企業要進一步強化為農服務措施,為農民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指導。要向農民宣傳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收購標準,對實際水分和雜質超過規定標準的,指導農民采取晾曬和清理措施,加快收購進度,增加收入。
三要維護收購秩序。各級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與指定收儲庫點與收購范圍的鄉(鎮)政府、農場搞好銜接,摸清當地大豆數量和質量底數,合理安排農民送交日期,引導農民均衡有序售糧,避免農民集中售糧、減少排隊等候時間。要嚴厲打擊不法糧商壟斷糧源、強買強賣、侵占損害農民利益行為。
四要主動接受監督。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主動向人大、政協、紀檢監察部門匯報收購工作安排,統籌協調區域內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收購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認真核查群眾舉報案件,對查實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指定收儲庫點要在顯著位置公布糧食收購價格、質量標準,設立樣品臺、咨詢電話,接受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