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糧油標準專家詮釋陳化糧概念:不宜作為口糧
陳化糧概念出自1999年原國家糧食儲備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用于指導糧食儲存和輪換的《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試行)。按照規則,“陳化糧”的定義是“儲存品質明顯下降,一般不宜直接作為口糧食用的糧食”,其評價指標主要是糧食的口感、色澤、氣味及部分理化指標,未涉及衛生評價指標。也就是說,陳化糧是由于儲存時間過長,其口感和營養價值有了明顯下降的糧食。
專家指出,糧食是否產生黃曲霉毒素,與糧食的儲存時間沒有必然的關系,而是與糧食收獲時的氣候條件和儲藏條件有關。即使是當年收獲的糧食如果不及時進行干燥,生霉后也有可能產生黃曲霉毒素。因此,從加強和規范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的需要出發,根據2006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今后評價糧食能否食用,不應籠統地評價其是否超期儲存或是否陳化,而是應當評價其是否符合國家糧食衛生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專家說,糧食陳化是一種自然現象。隨著儲存時間的延長,特別是超過正常儲存年限以后,糧食的內部結構逐漸松弛,酶活性降低,呼吸能力衰退,生活力減弱,這是糧食自身的生理、生化變化過程。糧食在儲存期間即使是未發熱、生蟲、霉變,也仍然存在陳化的自然現象。糧食陳化現象表現在食用品質和使用品質下降,嚴重陳化時酸度明顯增加,口感明顯變差,并不一定就是黃曲霉毒素等衛生指標不合格。有關部門曾從東北、華北地區采集了40份已鑒定為陳化糧的稻谷樣品,送至國家權威檢測部門進行衛生項目檢驗,沒有一份檢出黃曲霉毒素超標。
專家同時指出,國家對陳化糧的銷售和使用有嚴格的規定,陳化糧只能用于生產酒精、飼料等,不得流入口糧市場。為此,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下發了《陳化糧處理若干規定》,強調對陳化糧的銷售、出庫、運輸、加工、使用等各環節實行全程監管。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企業不得擅自銷售處理陳化糧。對陳化糧實行定向銷售,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定向銷售給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酒精、飼料生產企業,并限于本企業生產自用,其他企業一律不允許購買陳化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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