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豬收費新規出臺
來源: 作者: 時間: 2007-09-24
獲悉,為切實減輕養豬戶、生豬經營者負擔,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規范生豬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取消了在生豬飼養、屠宰和銷售環節收取的技術監督管理費、商業定點屠宰管理費、動物防疫耳標費等9種收費。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生豬稅費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發[1998]55號)停止執行。
通知規定,目前四川省生豬飼養、屠宰、銷售環節收費項目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除此以外,一律禁止其他收費。
據了解,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動物防疫費(預防注射、驅蟲、藥浴),標準為0.8-1元/頭·份·次;動物檢疫費(活豬產地檢疫),標準為2元/頭;動物產品檢疫費(生豬屠宰檢疫費),標準為3元/頭;集貿市場管理費[范圍為縣(市)及縣(市)以上城區內開設的農貿市場專門從事生豬肉銷售的批發商和零售商],標準為6元/頭。涉及生豬飼養和屠宰時的排污費,農民零星飼養和屠宰免收。
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騸割服務費、運載工具消毒費、圈舍消毒費、定點屠宰場生豬屠宰費以及消毒處理費、倉儲、銷售攤位消毒費、屠宰環節收取的垃圾處理費等。其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市(州)物價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統一規范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該通知明確取消了生豬產銷環節中的9項收費。通知規定,取消在生豬飼養、屠宰和銷售環節收取的技術監督管理費、商業定點屠宰管理費、動物防疫耳標費、治安管理費、生豬生產技術改進費、產地出境檢疫費、產地出境消毒費、重大疫病防治勞務費等收費項目,停止對農民生豬的飼養、屠宰環節和生豬(活豬)交易市場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
通知還要求各地實行生豬收費全面公示制度。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征收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計費單位、收費性質、投訴電話等。收費單位不按公示內容收費的,農民或生豬飼養、屠宰等其他經營者有權拒絕繳納。
另外,各執收單位在生豬飼養、屠宰、銷售環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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