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對我國蝦及蝦制品實施進口管制的對策
世貿組織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及其他協議在有關條款中在貨物貿易方面規定了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即一成員對于原產于或運往其他成員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于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的相同產品。世界上流行的蝦病毒有很多種,但從澳大利亞提出的這三種病毒檢測我們可以看出,主要針對的是東南亞國家和中國的對蝦,而作為澳大利亞本國養殖的墨吉對蝦,并非是健康無病毒的,它同樣是肝胰腺細小病毒hpv的感染宿主,但我們并沒看到hpv出現在要求檢測的病毒中。顯然其進口管制措施的技術標準和要求高于其給予國內相同產品的待遇,對進口產品帶有明顯歧視,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
澳大利亞這次擬對國外蝦及蝦制品的進口管制措施的動議是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出臺的,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自由貿易原則。國外蝦及蝦制品進入澳大利亞市場既不存在低價傾銷和補貼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也不存在進口數量激增的問題(事實上中國對澳蝦及蝦制品出口數量是急劇下降的),又沒有什么疫病發生的情況,澳方的行為是毫無根據,毫無道理的,是與貿易自由化背道而馳的。
澳大利亞只對“wssv、yhv和ihhnv”三種病毒進行檢測帶有明顯的傾向性,主要目的是限制比本地蝦品種更具競爭力的其他品種的蝦及蝦制品進入,違反了世貿組織“市場準入原則”。世貿組織《農業協議》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條款的第一項規定:“不得以環境保護或動植物衛生為理由變相限制農產品進口。”澳方采取有選擇的檢測行為是違背上述規定的,是變相限制蝦及蝦制品進口,將會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
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協議》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各成員應確保技術規章的制訂、采用或實施不得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為此目的,技術規章對貿易的限制不應超過為實現一合法目標所必需的程度,并考慮不實現這些合法目標所帶來的風險。”即要求各成員確保技術性措施的制定、采納和實施要以科學資料和事實證據為基礎,不應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必要的障礙。澳大利亞對國外蝦及蝦制品的進口管制措施制定顯然缺乏科學資料和事實證據。
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協議》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在需要制訂技術規章并且有關的國際標準已經存在或其制訂工作即將完成時,各成員應使用這些國際標準或其有關部分,作為制訂技術規章的基礎,除非這些國際標準或有關部分,由于諸如基本氣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術問題而對實現合法目標來說,顯得無效或不適當。”我國蝦及蝦制品出口企業大都已取得haccp認證,對于出口食品的生產企業而言,haccp認證是名副其實的“國際通行證”。澳大利亞提高檢測標準,顯然是違背上述規定的。
澳大利亞檢疫機構---農林漁業部生物安全局可能對蝦及蝦制品的進口采取更加嚴格的進口管制措施,涉及整蝦、生蝦、生蝦產品(如蝦肉)和熟蝦等產品。2006年1月~11月,蝦制品出口數量692.5噸,同比減少64.2%,出口金額389.3萬美元,同比減少60.8%。提醒出口企業,要注意出口節奏和質量,否則將招致較為嚴重的后果。同時,對澳大利亞出口量較大的企業要做好應訴的思想準備。
聯合國內的蝦及蝦制品加工企業和澳大利亞的進口商、消費者組成應對聯盟
進口管制措施,對澳國內對蝦及蝦制品養殖漁民、加工企業及其工人雖然有利,但其國內進口商也遭到了損失,而且,消費者也因物價上漲而受到損失。因此,蝦及蝦制品出口商可聯合進口國消費者保護組織,宣傳貿易保護主義的負面效應以及廉價進口帶來的好處,以降低保護其國內市場的情緒。1999年的歐盟訴中國自行車車輪、車架和前叉傾銷案中,我國企業聯合申訴國的進口商及消費者做好游說就是一個經典的案例。
根據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協議》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制訂、采用和實施可能對其他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規章的成員,應另一成員請求,應根據第2款至第4款的規定,說明該技術規章的合理性。”我國要求澳大利亞政府說明對蝦及蝦制品的進口管制措施的合理性是正當要求。
中國政府可以在合理的期限評價澳大利亞政府對蝦及蝦制品的進口管制措施,客觀地評估風險
根據《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簡稱sps協議)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在有關科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一成員可根據現有的有關信息,包括來自有關國際組織以及其他成員方實施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信息,臨時采取某種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各成員應尋求獲取必要的補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觀地評估風險,并相應地在合理的期限內評價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
盡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蝦及蝦制品質量標準體系和檢驗檢測體系,從制度上保證我國蝦及蝦制品出口質量
1.完善蝦及蝦制品質量標準體系,建立覆蓋生產、加工、儲藏、銷售全過程和操作環境、安全控制等方面的標準體系,逐步與國際通行標準接軌,改變我國標準不完善、標準過低和國內市場大多數蝦及蝦制品無標準生產和流動的現狀;
2.加強蝦及蝦制品質量認證體系建設,爭取與國外認證檢驗機構實現互認;
3.加強蝦及蝦制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建設,實施強制性檢測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
4.加快國內蝦及蝦制品(初級產品)質量立法工作,盡快制定《農產品質量法》,為質量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推動蝦及蝦制品出口行業協會建設,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出口貿易的組織性和協調性
1.增強信息能力,不僅可以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也大大降低了業內企業的信息成本;
2.共同開拓市場,化個別企業行為為全行業的一致行動,提高開拓市場的效率,降低成本;
3.形成價格自律,在行業內通過協商分配市場份額,控制生產總量,形成價格同盟,確保利潤最大化,也降低了反傾銷風險;
4.強化質量監督,建立行業內監督機制,把價格監督化為企業的自覺行為,從機制上保證出口質量;
5.共同抵御進口管制措施,共同應訴,降低應訴成本,增強應訴能力,提高勝訴的可能性,保護全行業共同利益。
利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和我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在遭遇不公平待遇時,快速反應運用規則爭取本行業的正當權益。在反傾銷案件裁決確定并被課征反傾銷稅后,如果認為進口國政府裁決不公帶有歧視性,可以向世貿組織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請,由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目前許多國家擁有自己的反傾銷法,對那些以不合理的低價進口的國外產品征收高額附加關稅,以保護受到低價進口沖擊的國內產業。《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及世貿組織協議中關于實施gatt反傾銷條款的協議(《反傾銷協議》)包括了對各成員使用其反傾銷法的諸多規定。如果認為其它世貿組織成員對我采取的反傾銷措施有不合理之處,可以訴諸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中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并按“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備忘錄”的有關規定,向世貿組織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請,尋求解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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