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將進一步趨嚴
在徹查“豬肉精”事件之后,國家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將進一步趨嚴。
國務院近日公布了修訂后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國家將進一步違法生產經營飼料產品的個人和企業的處罰力度,對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其外,對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飼料行業管理新政將從2012年5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
現行的飼料行業管理條例自1999年開始施行,對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的發展,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飼料行業的規模迅猛發展,也日益暴露出很多問題。按照中國飼料工業協會有關負責人的闡述,新修訂后的《條例》著重解決了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明確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及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建立各負其責的責任機制;二是進一步完善生產經營環節的質量安全控制制度,解決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遵守質量安全規范的問題;三是進一步規范飼料的使用,解決養殖者不按規定使用飼料、在養殖過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質的問題;四是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對于行業內外頗為關注的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修訂后的《條例》明確,飼料管理部門將根據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建立監督管理檔案,并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名單。
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嚴重的企業和個人,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規定,對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負責人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使用農業部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養殖動物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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