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新規加嚴要求
2011年11月修訂后的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發布,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農業部相關配套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將制定發布,特別是《飼料原料目錄》、《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是首次出臺實施。相比舊的飼料管理條例,新《條例》修改條款多、涉及內容廣、調整幅度大,其中增加了關于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銷售代理、標簽要求和入境檢疫的法律規定。
對于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新《條例》規定必須嚴格管理,只有確認進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確實安全、有效且不污染環境后,才能允許入境,并且新《條例》對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資料申報、分析評價、評審和復核檢測、核發進口登記證、銷售主體、入境檢疫和核查管理等整個流程作了明確要求,確保向中國出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可追溯。如新《條例》規定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出口國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應當委托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并提供該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樣品和有關資料,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評審程序組織評審,并決定是否核發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同時禁止進口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另外,新《條例》規定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飼料、飼料添加劑,應該依法在國內設立銷售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國內代理機構銷售;新《條例》還規定:進口的飼料產品應當包裝并附具符合規定的標簽,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檢驗檢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驗檢疫,并對包裝、標簽進行核查。
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配套規章對在新時期進一步加強飼料質量安全監管,提高企業準入門檻,規范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保障飼料和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務必認真學習貫徹新條例,依法從事生產經營,嚴格遵守維護新《條例》,促進飼料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為養殖業提供安全高質量的飼料產品,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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