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添加氯化鈉的查處屬于違法
近一段時間,廣西、上海、安徽、江蘇、廣東、河南等地一些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被各地鹽業管理部門查扣,甚至一些合法經營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企業負責人,以非法經營罪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目前,這種鹽業管理部門和飼料生產行業的矛盾沖突在各地仍在加劇,嚴重干擾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秩序。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合法產品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適用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頒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1999年以來,農業部發布各版《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均包括氯化鈉,且制定了《飼料級氯化鈉標準》(GB/T23880-2009)。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出產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經營企業不得經營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產品,飼料企業應當對其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產品進行查驗和檢驗。《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還明確規定,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
由此可知,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合法產品?!掇r業部辦公廳關于飼料級氯化鈉有關問題的函》(農辦牧函[2014]7號)明確:有關企業使用經農業部門批準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是畜牧用鹽更不是食鹽,不適用《食鹽專營辦法》
第一,法律上沒有依據?!妒雏}專營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使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僅明確了食鹽的定義;第二十八條規定“漁業、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但沒有具體界定漁業、畜牧用鹽的定義。
第二,執行的標準不同。飼料級氯化鈉、食鹽和畜牧用鹽均有國家標準,3個標準控制指標存在明顯區別。衛生指標方面,與食鹽標準(GB5461-2000)相比,飼料級氯化鈉標準(GB/T23880-2009)增加了汞、鎘、亞硝酸鹽3項限量指標;與畜牧用鹽標準相比,增加了總砷、鉛、總汞、鎘、亞鐵氰鉀等8個控制指標。主成分方面,飼料級氯化鈉標準沒有碘,食鹽和畜牧用鹽標準對碘含量有明確規定。
第三,用途不同。工業飼料產品的典型特點就是通過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組合,實現各種營養素均衡供給,飼料中添加氯化鈉的目的是補充鈉和氯,使之符合動物最佳需要。飼料添加氯化鈉標準規定,該產品適用于商品飼料的生產。畜牧用鹽適用于畜禽動物養殖環節的動物食用或舔食,食鹽則是直接使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二者均強調補碘。
第四,食鹽替代飼料級氯化鈉影響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碘是動物必須的微量元素,但不同畜種、不同生長階段、不同生產水平的需求量不同(我國發布的各類畜禽飼養標準有詳細規定),飼料生產中需根據使用對象動態調整添加量。用加碘的食鹽替代飼料級氯化鈉,很難同時兼顧不同類型動物對鈉、氯和碘的要求,極易導致配方中碘、鈉或氯超標,影響動物生產性能。為保證飼料產品碘的精準供給,《飼料添加劑目錄(2013)》列出了碘化鉀、碘化鈉、碘酸鉀、碘酸鈣等4種添加劑,由飼料企業根據產品適用對象和所用原料基礎含量確定具體添加量。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與食鹽或畜牧用鹽質量上的核心差別是不能加碘,管理上的核心區別是應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范生產、經營和使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和畜牧用鹽是兩種不同的產品,不適用《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主成分是氯化鈉,但主成分是氯化鈉的產品不全是食鹽?!妒雏}專營辦法》出臺的主要背景,就是推進食鹽加碘,而作為飼料添加劑的氯化鈉完全不需要加碘,因為飼料工業已經在更高的技術水平上,要根據不同動物品種、不同生長階段的需求精準加入碘等微量元素。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督管理的法定主體是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食鹽專營管理辦法》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同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食鹽和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應適用不同的行政法規。有關鹽業部門將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也納入食鹽專營范圍,對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的氯化鈉產品不當查處,嚴重干擾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秩序。
一是法律授權清楚。《飼料和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是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由農業部公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三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為目錄中礦物類飼料添加劑?!讹暳咸砑觿┢贩N目錄》(農業部第2045號公告)將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列為礦物元素類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督管理的法定主體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一些依法取得氯化鈉生產許可的合法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合法的產品,之所以招致查扣,原因就在于某些鹽業管理部門在維護本行業的利益。據統計,在飼料行業每年氯化鈉用量近百萬噸,用鹽業公司的鹽將多增加成本近4億元,不僅需要飼料行業承擔,也會轉移到畜禽養殖業。
飼料行業主管部門在氯化鈉管理上有目錄、有標準、有許可,鹽業公司的食鹽既不在飼料目錄中,也不在飼料添加劑目錄中,沒有相應的許可證號,賣給飼料生產企業事實上已涉嫌違法。用食鹽或畜牧用鹽替代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對飼料工業的危害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破壞國家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制秩序;二是削弱保證飼料中微量元素均衡供給的技術能力;三是增加飼料產品的成本,并最終增加動物產品消費的成本,通俗講就是逼著飼料企業花更多的錢,干違法的事,生產質量安全水平更低的產品。針對某些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向飼料生產企業銷售氯化鈉的行為,飼料管理部門完全可以按照無證無號產品予以處罰,對其生產企業應依法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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