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家禽屠宰檢疫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家禽的屠宰檢疫。
2.檢疫范圍及對象
2.1 檢疫范圍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家禽。
2.2 檢疫對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鴨瘟、馬立克病、禽痘、雞球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進入屠宰加工場所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證明。
3.2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3 待宰家禽臨床檢查健康。
3.4 同步檢疫合格。
3.5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檢疫申報
4.1 申報檢疫。貨主應當在屠宰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的可以隨時申報。申報檢疫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檢疫申報單。
4.1.2 家禽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
4.1.3 家禽入場查驗登記、待宰巡查等記錄。
4.2 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駐(出)的官方獸醫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3 回收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回收家禽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并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5.宰前檢查
5.1 現場核查申報材料與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家禽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內容實施檢查。其中,個體檢查的對象包括群體檢查時發現的異常家禽和隨機抽取的家禽(每車抽60?100只)。
5.3 結果處理
5.3.1 合格的,準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按下列規定處理。
5.3.2.1 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由貨主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5.3.2.2 發現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5.3.2.3 現場核查待宰家禽信息與申報材料或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不符,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5.3.3 確認為無礙于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家禽,可以急宰。
6.同步檢疫
6.1 屠體檢查
6.1.1 體表。檢查色澤、氣味、光潔度、完整性及有無水腫、痘瘡、化膿、外傷、潰瘍、壞死灶、腫物等。
6.1.2 冠和髯。檢查有無出血、發紺、水腫、結痂、潰瘍及形態有無異常等。
6.1.3 眼。檢查眼瞼有無出血、水腫、結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檢查有無出血、淤血、增生、腫物、潰瘍及結痂等。
6.1.5 肛門。檢查有無緊縮、淤血、出血等。
6.2 抽檢。日屠宰量在1萬只以上(含1萬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樣檢查;日屠宰量在1萬只以下的抽檢60只。抽檢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適當擴大抽檢比例和數量。
6.2.1 皮下。檢查有無出血點、炎性滲出物等。
6.2.2 肌肉。檢查顏色是否正常,有無出血、淤血、結節等。
6.2.3 鼻腔。檢查有無淤血、腫脹和異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檢查有無淤血、出血、潰瘍及炎性滲出物等。
6.2.5 喉頭和氣管。檢查有無水腫、淤血、出血、糜爛、潰瘍和異常分泌物等。
6.2.6 氣囊。檢查囊壁有無增厚渾濁、纖維素性滲出物、結節等。
6.2.7 肺臟。檢查有無顏色異常、結節等。
6.2.8 腎臟。檢查有無腫大、出血、蒼白、結節等。
6.2.9 腺胃和肌胃。檢查漿膜面有無異常。剖開腺胃,檢查腺胃黏膜和乳頭有無腫大、淤血、出血、壞死灶和潰瘍等;切開肌胃,剝離角質膜,檢查肌層內表面有無出血、潰瘍等。
6.2.10 腸道。檢查漿膜有無異常。剖開腸道,檢查小腸黏膜有無淤血、出血等,檢查盲腸黏膜有無棗核狀壞死灶、潰瘍等。
6.2.11 肝臟和膽囊。檢查肝臟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出血、壞死灶、結節、腫物等。檢查膽囊有無腫大等。
6.2.12 脾臟。檢查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出血和壞死灶、灰白色或灰黃色結節等。
6.2.13 心臟。檢查心包和心外膜有無炎癥變化等,心冠狀溝脂肪、心外膜有無出血點、壞死灶、結節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檢查有無出血、腫大等。剖檢有無出血、干酪樣壞死等。
6.2.15 體腔。檢查內部清潔程度和完整度,有無贅生物、寄生蟲等。檢查體腔內壁有無凝血塊、糞便和膽汁污染和其他異常等。
6.3 復檢。必要時,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檢,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6.4 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7.檢疫結果處理
7.1 同步檢疫合格的,由官方獸醫按照檢疫申報批次,對家禽的胴體及原毛、絨、臟器、血液、爪、頭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志。
7.2 同步檢疫懷疑患有動物疫病的,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5.3.2.1處理。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當做好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等環節記錄。
8.2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