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實習生勞動關系認定不明確 企業需提高風險意識
節后是傳統的招聘旺季,每年還會涌現出一大波生力軍——應屆畢業生。據有關方面統計,2014年全國高校畢業生人數將突破700萬。現在大四、研二的應屆生開始陸陸續續地尋找實習機會,那么作為實習單位的企業在面對在校生就業實習、培訓實習或自行勤工儉學實習時會有哪些風險呢?在司法實務審判中對在校實習生又是怎樣認定的呢?
為此,2014年2月20日,英才網聯旗下機械英才網特邀北京道源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主講以“勞動爭議熱點難點問題司法實務解析”為主題的沙龍活動。提高企業HR從業者們的風險意識,在日常用工中規范管理,減少或避免本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
應屆生臨近畢業,在校學生到實習單位就業實習、培訓實習,或自行勤工儉學實習,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是否按勞動關系處理?在場HR們沉默許久,看來這個問題在工作中確實存在疑問。
張律師解釋道:“這個問題涉及勞動關系認定問題,這些年沒有現成的法律規定。那么現在司法實務中的理解還是與95年的勞動法實施說明是一致的,即在校學生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不視為就業,其與實習單位不屬于勞動關系,實習過程中其因履行實習單位指派的任務,受到傷害按雇傭關系處理。本條規定的在校學生的主要判斷標準為尚未就業,未簽訂勞動合同,檔案由學校管理。”
在場的一位HR提出“該條并不能解決大多數企業遇到的問題。”
張律師回應說:“關鍵問題在于,像現在大三、大四、研二的應屆學生提前半年、一年來用人單位工作。工作的內容和時間都和新員工是一樣的,只是在經驗上有差異。這類學生是不是按照勞動關系去處理?現在的司法實務中還沒有重新的認識,這恰恰是我們企業最關注的問題。目前這類問題還存在爭議,所以大家對這類實習生的處理要有一些風險意識。”
為了消除在場HR們的疑慮,張律師進一步解釋道,曾經看過北京的法院有一個判例,認為沒有領畢業證的學生到單位實習,工作內容、時間與在職員工一樣,最后還是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既然相關的案例有這樣的認定,那么大家更要注意。司法機關對其態度還沒有明確,可能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也可能按照雇傭關系處理。這一判斷的不確定可能出現風險。
此外,張律師提醒各位HR們除了在校實習生這一類要注意外,對于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或新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用工關系時也要注意。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案件司法解釋(三)規定過企業返聘或是從社會上招聘這樣的人員的話,雙方建立的用工關系,雖然在形式上符合了勞動關系一定要素,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則按照雇傭關系來處理,這是比較統一的觀點。這里的雇傭關系和司法解釋中的勞務關系是類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