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的樂之三明治餅干含轉基因成分事件,令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有了新的警覺。自轉基因食品面世以來,學術領域內的爭論一直延續到今天。面對似乎都是言之鑿鑿的爭論雙方,消費者無所適從,他們愿意相信科學,愿意相信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以及它對解決糧食問題的重要性,但這并不表明他們愿意充當某一實驗的試驗品。
模糊標準之下的知情權
3月14日,綠色和平組織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指出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樂之三明治餅干含有大豆轉基因成分,并稱卡夫食品有限公司在轉基因原料使用問題上采取了與歐洲市場不同的"雙重標準",沒有依照中國有關轉基因食品的規定貼上相關標識,侵害了中國消費者的利益。
對此,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發表聲明說,在中國和亞太地區,卡夫公司一直通過控制體系避免使用轉基因原料。樂之三明治產品符合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被綠色和平組織測試的樂之三明治餅干并不含有該法規要求標識的17種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因此無需標識。
記者致電農業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卡夫的說法得到了證實。農業部于2004年2月12日公布的《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中包括大豆、玉米、油茶籽、棉花種子、鮮番茄等5類17種,餅干不屬于轉基因作物的直接加工品,因此不在強制標識之列。
"卡夫的這一辯解和當初雀巢的表態如出一轍。"在雀巢轉基因糾紛中為消費者代理訴訟的吳冬律師指出,"他們都選擇了農業部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作為參照,而刻意回避了標準較為嚴格的衛生部規定。"吳冬所稱的衛生部規定是衛生部于2002年4月8日頒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2002年7月1日起生效),該辦法規定,"以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都必須標注。吳冬認為,從法律上來講,農業部的辦法只能管到比較初級的農業產品,如大豆、玉米等,而諸如餅干和奶粉這樣的深加工產品更應該適用衛生部的標準。
"不在農業部強制標識之內并不等同于產品不含有轉基因成分。"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公開表示,國家對轉基因食品有明確規定,必須將相關標識貼在產品包裝顯著位置,卡夫食品有限公司的做法屬于嚴重違規事件,消協會協同相關政府部門對其進行嚴厲查處。北京市消協的法律顧問、北京匯佳律師所的邱寶昌主任也表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衛生部2002年發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也規定,食品產品(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中含有基因修飾有機體和表達產物的,要標注"轉基因××食品"或"以轉基因××食品為原料"。他還表示,目前國內的相關標準較為混亂,出現了一些技術標準不一致、法規滯后、與國際慣例不接軌等現象。
據了解,單是在轉基因檢測方面我國目前共有17個標準,但都是各行業、各部委制定的行業推薦標準,尚沒有統一的國家強制標準,而且不同的檢測標準在方式和精確度上有較大差異。
綠色和平組織對樂之事件的態度則更為明確,中國項目副主任馬天杰對記者說:"在樂之事件中,我們并不糾纏于其是否違反國內的有關法規,畢竟中國目前的相關法規還不完善,實施強制標識的目錄農業部也才公布了第一批,還有待進一步的發展和補充。但是,在轉基因上實施雙重標準則是對中國消費者的歧視,是對中國消費者知情權的漠視。"
強制標記是否合理
綠色和平組織認為,轉基因食品幾乎每天都被端上無數中國消費者的飯桌,但是,他們知道什么是轉基因食品嗎?他們是否知道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國際上備受爭議,可能會影響其家人和孩子的健康?關于轉基因食品,消費者有權利知道,也應該知道。
對此觀點,國內知名學者、生物學博士方舟子卻有相反的看法。兩年來,他寫了十來篇與轉基因有關的文章,做過3次講座,對轉基因食品是否有害健康或導致過敏、轉基因作物是否會破壞生態或導致基因污染等學術問題都有較為詳細的介紹和分析。他說,美國民間一直有人呼吁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強制性標記,也有議員提出有關議案,但未獲通過。
"知情"是建立在獲得準確的信息基礎上的,而不是在有偏見的輿論誤導下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目前并無任何證據表明轉基因食品會比同類非轉基因食品更有害健康,反而有許多證據表明已上市的轉基因食品對人體無害甚至更有益處,那么,要求強行標記一種無害的成分,就不是一個合理的要求。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不等于就必須強制標記某種食物成分,有時,甚至對有害成分的這種"知情權"也未能得到滿足,更何況無害成分。
他還表示,要強制標記轉基因成分,并不只是簡單地貼個標簽的問題,還要有檢測、分流(與非轉基因食品分開)、管理、監督等方面的投入。加拿大政府資助的一項研究表明,這將會使食品價格上漲10%。如果將這部分額外費用攤在所有消費者身上,對那些并不在意吃轉基因食品的消費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對不愿吃轉基因食品的人,他們可以去吃有"有機食品"、"綠色食品"或"不含轉基因成分"標記的食物,有這類標記的食物據稱都不含轉基因成分。強求所有消費者為他們對轉基因的特殊"知情權"買單,就像那些不愿吃施過化肥和農藥的食品的人,卻要求對所有其他食品強行標記"化肥食品"、"農藥食品"一樣,是不合情理的。
上述觀點似乎也有它的道理,但記者對北京的幾家大型超市進行查訪后發現,貨架上的大豆色拉油100%都標明了"以轉基因大豆為原料",而大豆色拉油的數量和品種卻幾乎占了全部食用油的90%,只有少量花生油和瓜籽油是非轉基因的。由此看來,大豆色拉油的生產廠家均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其產品進行了明確的標識,按說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了維護。但是,網上的一項調查表明,接近60%的被調查者稱"不愿吃到轉基因食品",如果這60%的消費者到超市購買大豆色拉油,他們將空手而歸,或者選擇價格較貴的花生油甚至更為昂貴的橄欖油等,這種沒有多少選擇空間的知情權又有什么意義呢?
記者將電話打到農業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將上述情況進行了反映,對方做出了"不可能吧"這樣的表示,進而稱:"這是由市場做主的事,進口轉基因大豆的價格比非轉基因大豆便宜,廠家當然更愿意選擇進口轉基因大豆,政府對這種情況是不應該進行干預的。"
管理上存在漏洞
專家認為,樂之事件以及前些時候的"雀巢食品含轉基因"事件都表明,我國在轉基因市場的管理上確實存在漏洞,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督力度不足,造成了企業有法律空子可鉆。
2004年4月19日,持續了一年多的上海消費者朱燕翎狀告雀巢食品含轉基因成分一案有了終審結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消費者敗訴。一審中,因原被告雙方對選擇檢測機構有分歧,法院指定上海市農科院對食品進行檢測,上海市農科院采用國際標準"巢氏PCR"方法檢測后發現,該食品中含有轉基因大豆成分。雀巢方對此提出異議,農科院又采用農業部《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檢測大豆定性PCR方法》檢測,結果沒有檢測到轉基因成分。而第二次檢測結果成了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朱燕翎的代理律師吳冬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上海市農科院的檢測報告是根據國際上較先進的、更科學的檢測標準"巢氏PCR"檢測方法檢測出來的,理應被采納作為審案的重要依據。他認為,未檢測出轉基因成分,不等于雀巢產品未使用轉基因原料;更不等于雀巢可以在外包裝上,以"該類產品不在強制標識管理之列"為理由,而拒不標注含轉基因成分。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研究所于文軒博士說,我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相關立法近兩年才起步。2001年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做了一些規定,但是該條例規定的轉基因食品僅包括轉基因農產品直接加工的食品,不包括使用轉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食品。2002年,衛生部頒布《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調整范圍包括以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解決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調整范圍不全面的問題。但是《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是該《辦法》的最大問題所在。于文軒認為,目前最為緊迫的是盡快制定《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修訂現有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充實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使消費者在主張權利時有法可依。
無論是眼下轟動一時的樂之事件,還是一年前沸沸揚揚的雀巢事件,媒體、消協紛紛介入進行聲援表明立場,而立法部門、司法部門卻都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對綠色和平組織兩次披露的轉基因食品信息,相關執法監督部門并沒有及時給消費者一個權威的說法。當然,任何法律法規的修改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轉基因風波一再出現給有關部門提了個醒:公眾現在對生活質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標準,法律應該保障消費者所應享有的合理合法的知情權,公眾的這種呼聲理應得到政府部門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