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上午,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宣布中國核準加入聯合國《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將成為締約方之一。
而同樣是在這一天,加拿大政府因為拒絕向一位前往蒙特利爾參加《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二次締約方會議的埃塞俄比亞科學家發放入境簽證而引起軒然大波。這位埃加貝博士作為埃塞俄比亞代表團首席科學家以及本次會議的主要非洲談判代表,以其對轉基因技術的批判態度而聞名。外間普遍猜測加拿大政府的這種有悖國際慣例的做法與其自身支持轉基因農作物的政策有關,因而引發了輿論的廣泛批評。
究竟這份《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重要在何處,中國政府為何要高調宣布加入,而加拿大政府又為何甘愿拿自己的國際聲譽冒險?
“寧可信其有”
國家環保總局在新聞發布會上稱核準加入議定書是中國在生物安全管理上另一次“重大的承諾”。《生物安全議定書》是一份具有國際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國成為締約方后有責任履行議定書的內容。
中國的這份承諾對中國本身或國際社會都可以用“重大”來形容。首先,中國可以引用議定書的條文來嚴格管理轉基因作物的進口,減少轉基因作物對環境和健康的影響。而且,由于中國是全球大量進口轉基因農產品的國家之一,中國的決定將對轉基因農產品的國際貿易帶來深遠的影響。最后,作為農業大國和轉基因農產品的進口大國,中國加入議定書將大大促進議定書在國際上的實際作用。可以說,中國的加入是議定書生效以來最重要的事件之一。議定書如果沒有中國的參加,就好像世界杯上沒有巴西或法國。
作為管理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包括國際貿易)的國際法律文件,《生物安全議定書》由于涉及到轉基因技術和農產品貿易這兩大敏感話題,所以從談判、起草到通過的過程中,爭議聲一直沒有停過。
眾所周知,轉基因生物和食品近年在國際上引起了巨大的爭議,支持方和反對方針對它的環境和健康影響爭執不下。轉基因技術在農業生產上的應用,又涉及到在轉基因農產品進出口方面各國應該采取什么樣的風險管理措施。
這場爭論雖然涉及到復雜的科學問題和國家利益,但問題的核心其實很簡單:在人類不能確定轉基因生物和食品對環境和健康的風險之前,是不是應該采取“寧可信其有”的預防態度?持否定立場的一般是轉基因農產品的生產大國和研發轉基因產品的企業和科學家,而持肯定立場的有轉基因農產品的進口國家、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環保團體、消費者組織和生態學家。
在《生物安全議定書》的談判起草過程中,以歐盟、發展中國家和眾多非政府組織組成的陣營可以說是打了一場漂亮的勝仗。首先,議定書在序言中確定了轉基因生物有潛在的風險:本議定書締約方“意識到現代生物技術擴展迅速,公眾亦日益關切此種技術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還需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在此基礎上,議定書“重申”應該以1992年里約宣言第15條“所規定的預先防范辦法”來管理轉基因生物,即是:“為保護環境,締約國應根據其能力廣泛地采取預防手段,當出現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時,不應因缺乏充分的科學定論推遲有效的手段防止環境退化。”
議定書的條文也充分體現了“預防原則”精神,例如任何國家出口轉基因生物到另一個國家,必須得到進口國家的提前知情同意。進口國家可以為了避免或盡量降低轉基因生物對生物多樣性和人類健康的危害,設置進口的限制條件,或者在缺少科學的評估而不能確定轉基因生物潛在的負面影響時拒絕進口。進口方有權對轉基因生物進行風險評估,以及在進口后采取風險管理措施。
因此,《生物安全議定書》對轉基因生物的風險基本上是采取了“寧可信其有”的預防態度,一反傳統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做法。事實上,人類歷史上有很多例子說明新技術和產品的不利影響在一段時間后才會被科學證明,例如DDT或四環素,但是轉基因生物的風險還有一個特性,就是它擁有繁殖和傳播的能力。化學物品如果被證明有害,我們可以禁止使用和回收產品,它對環境的污染也可以進行治理。但是可以自我繁殖和廣泛傳播的生物如果出錯,我們是否可以進行回收和修補影響呢?
加入議定書后的中國
加入《生物安全議定書》對中國而言意味著什么?
中國作為議定書的締約方,既有權利又有責任,因此加入議定書對中國而言既有利益也有挑戰。
加入議定書后,中國可以運用議定書的有關條款,如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同意進口的決定程序、食物飼料越境轉移程序、風險評估程序、標志措施、責任賠償和補救等程序與措施,嚴格控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大量輸入。中國在必要時也可以在不違反國際法規的情況下設置一些綠色壁壘,以阻止那些具有重大風險的轉基因商品的入境,保護環境和人民健康。這不僅對保護環境和人民健康有積極意義,而且對保護中國的農產品和農民也有正面影響。
我國去年進口了近2000萬噸大豆,其中大部分為轉基因品種。進口的轉基因大豆大多被用作生產大豆油,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就需要從標識進口轉基因大豆做起。從環境意義上,中國是大豆的原產地及生物多樣性中心,轉基因大豆的大量進口可能導致對中國大豆資源的污染。在加入議定書后,中國可依據議定書有關條款,采取各種行政手段,以加強對轉基因大豆的入境管理和入境后的跟蹤監測。在懷疑進口轉基因生物可能對環境及健康帶來風險的時候,中國政府亦可以限制甚至禁止進口。而且,無論產品的來源地是否議定書的締約方,中國都可以采取上述的措施。上述的措施不單對保護消費者健康和生態環境有利,而且也間接地起到支持我國大豆產業和豆農的作用。
中國雖然在2002年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規,但我國的生物安全管理能力仍然有待改進,要嚴格地履行議定書的內容存在著巨大的挑戰。最突出的問題是相比起對生物技術領域的巨大科研投入,我國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資源和人力投入顯得非常缺乏。農業部作為農業轉基因生物的主管部門,其管理辦公室只有兩三名工作人員,卻要負責審批和管理全國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種植和進口,人手極度不足。中國如果要全面地履行議定書的內容,必須要增加資源投入和執法能力。4月湖北發現非法轉基因水稻在未曾取得國家批準之前就進行銷售和種植,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安全管理提出了嚴峻的警告。
此外,中國的管理制度也必須要作出改變。例如《生物安全議定書》規定締約方應該增加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可是,中國在這方面卻有待改進。例如對轉基因生物的風險評估結果只有農業部底下的委員會成員可以看到,不單公眾無緣置喙,委員會以外的專家也無法評論。中國成為議定書締約方后,關于轉基因生物體所進行的審批決策過程需要以一種更加透明的方式向公眾開放,以更積極的方式吸納公眾的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并將其制度化。
在宣布核準《生物安全議定書》的同時,有關單位表示一部轉基因生物安全法正在制定中,以配合中國的履約工作。這表明,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立法將進一步完善。
中國入場之后的議定書
議定書只是確立了一套國際管理框架,框架內的具體內容仍然需要艱苦的談判來細化。5月《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二次締約方會議在加拿大蒙特利爾開幕,中國與全球100多個國家的代表團將就一些懸而未決的重要問題進行談判。如果將議定書比作一場全球派對,那么與所有交際場一樣,在表面的觥籌交錯之下,暗藏的是各國為自身國家利益所進行的政治角力。從加拿大政府拒絕向埃加貝博士發出簽證和因此而引起的爭議,今年的締約方會議看來不會風平浪靜。
本次締約方大會最引人注目的討論議題是就標識問題(第18條)以及賠償責任問題(第27條)進行更深入討論。《議定書》第18條規定對于用作食用、飼料和加工用途的轉基因生物體應附有相應標識單據,可是并沒有詳細規定這些單據上應包含的具體信息。以美國、加拿大、阿根廷等轉基因農產品大國組成的“邁阿密集團”希望單據所包含的信息越少越好,以減少出口的行政和檢測成本,但對于廣大進口國來說,只有保證相應信息的公開、完整、準確,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監控機制確保本國消費者的健康安全以及生態環境不受到外來轉基因生物體的意外損害。
另一更具爭議性的問題是賠償責任。轉基因生物既然對環境和健康有潛在風險,它一旦出現問題時,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邁阿密集團”稱轉基因農作物和食品對環境和健康無害,但卻堅拒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事實上,從轉基因農作物開始商業化生產的這短短10年間,已發生數件引起世界矚目的生物安全事故。2000年,環保團體地球之友發現美國市場上銷售的食品中含有星聯玉米——一種只被批準用作飼料的轉基因玉米。由于生物技術公司阿文蒂斯(Aventis)公司的失誤,造成星聯玉米混入食物鏈,造成美國政府不得不購回14.2萬公頃的星聯玉米,卡夫等食品公司召回數百萬箱食品,并導致美國玉米幾乎失去整個歐洲市場。事后,阿文蒂斯公司支付了超過10億美元的賠款。這一事件讓人擔心,如果出事的不是財大氣粗的阿文蒂斯公司,或者受損害的是其他國家的農民,在缺乏有效的賠償責任機制的情況下,受害者是否還能得到應有的賠償?
作為轉基因農產品的進口大國,中國已經在去年舉行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上表明態度,支持明確詳細的標識和建立賠償責任制度。可是,當時中國仍未加入議定書,只是以觀察員的身份參與會議,因而意見顯得有點底氣不足。國家環保總局趕在派團參與第二次締約方大會前宣布中國批準加入議定書,明顯是希望中國可以在今次會議中更有所作為。(撰稿/馬天杰 施鵬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