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9月1日起,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所有食品將一律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檢驗檢疫部門提醒食品出口企業,對此要充分引起重視,認真做好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標志工作,同時也要求食品出口企業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檢驗檢疫標志加施進行監督檢查、抽查核查等工作。對于不按照規定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或者偽造、變造、盜用、買賣、涂改等違法改變檢驗檢疫標志加施狀態的行為,將會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007年6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于發布《關于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公告》,根據公告規定,所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食品,運輸包裝上必須注明生產企業名稱、衛生注冊登記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并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在出具的證單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確保貨證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出口食品進行查驗時如發現貨證不符,或未加施檢驗檢疫標志,一律禁止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