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0年至2006年間,洪鑫公司向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購進鹽酸嗎啉胍、巴比妥和人工牛黃等國藥準字化學原料藥。然而,洪鑫公司并未將這些國藥準字原料藥全部銷售給獸藥企業,而是將部分國藥準字原料藥銷售給人用藥品生產企業,非法經營額近318萬元。
3月13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洪鑫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鑫公司”)涉嫌非法經營案作出終審裁定,認定只有獸藥經營資質的洪鑫公司罪名成立,法定代表人李萍被判有期徒刑8年和罰款10萬元。
A 公訴方與企業兩度對簿公堂
現年55歲的李萍曾在江西獸藥廠工作過,一直活躍在藥品經營領域。1997年11月,李萍投資開辦洪鑫公司,經營范圍是“醫藥原料、化工產品等”,1999年開始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2006年9月,李萍又開辦江西鑫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獸藥及其原飼料”,李萍自任總經理。
2008年5月,南昌市藥監局在查處鑫利公司涉嫌非法經營時,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鑫利公司向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以鑫利公司“在經營范圍內購入國藥準字化學藥品等,屬于獸藥經營,不是藥品經營行為”為由,判決南昌市藥監局敗訴。南昌市藥監局提起上訴審理,2010年8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因法律適用問題暫時“中止訴訟”。
南昌市藥監局對此不服,改變思路極力維權,2011年年底開始,對同屬李萍實際控制的洪鑫公司提起訴訟。
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0年至2006年間,洪鑫公司向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購進鹽酸嗎啉胍、巴比妥和人工牛黃等國藥準字化學原料藥。然而,洪鑫公司并未將這些國藥準字原料藥全部銷售給獸藥企業,而是將部分國藥準字原料藥銷售給人用藥品生產企業,非法經營額近318萬元。
“洪鑫公司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其做法違反了《藥品管理法》。”檢察機關還指控,2001年到2006年7月17日期間,洪鑫公司違反《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將被列為國家第二類精神藥品的巴比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非法經營額66.9萬元。
B 國家三部門就此案“會診”
檢察機關正式立案調查后,南昌市政法委啟動司法監督程序。2011年年底,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李萍辯解說,洪鑫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工商部門核準的,而她購買的醫藥原料不是藥品,因此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還認為,洪鑫公司曾在南昌市農業局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至2006年,且每年向農業局主動提交購買獸用巴比妥原料的申請備案,農業局給予了蓋章確定。
很顯然,公訴機關與被告人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原料藥品是不是藥品”。
在偵辦洪鑫案初期,2009年7月,南昌市藥監局就通過省藥監局,向國家藥監局和江西省法制辦發出“獸藥經營企業能否經營人用原料藥的請示”。當年8月20日,國家藥監局答復:“本案獸藥經營企業經營的國藥準字藥品屬于《食品管理法》中規定的藥品,該企業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才能經營藥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注到此案,專門函請國務院法制辦。去年5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和國家藥監局三部門專門就此案舉行聯席會議,結論是“國藥準字化學原料就是藥品,法律界定清楚,獸藥經營企業不能經營人用藥品”。
今年1月13日,青山湖區人民法院判決洪鑫公司違反《藥品管理法》,在沒有藥品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國藥準字化學原料出售給人用藥企業,屬于非法經營,判決李萍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萬元。
3月13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李萍的上訴,維持了青山湖人民法院的判決。
C 藥品“人獸不分”禍患無窮
3月20日,省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鄧虹認為,這場訴訟為全國所關注,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判決影響極大,它事關藥品市場管理的規范有序,事關獸藥管理和藥品管理部門職責,事關人民大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據了解,洪鑫公司作為獸藥經營企業,其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大量違法經營人用藥品,不但非法銷往藥企和獸藥廠,更是將原料藥銷往飼料廠、養殖場和個人。
20日,記者在一份查處清單上看到,2004年至2008年,李萍的公司不顧國家法律明文禁止,先后向省內外四十多家藥廠、飼料廠和養殖場出售藥品,包括獸藥明確禁用的甲硝唑超過3550公斤,巴比妥超過1萬公斤。例如,高安五星種豬場就曾從這里購買磺胺二甲基嘧啶100公斤、甲硝唑50公斤。
“這些豬吃了含有抗生素和抗病毒的藥物,可以少生病,但是人長期食用這些豬肉,逐漸產生對抗菌素的耐藥性,甚至引起內臟病變。”20日,昌大二附院醫務科長楊維蘭說,這些藥品經銷商、飼料廠和養豬場的做法令人發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