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省政府法制辦對外公布《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修正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無免疫標識豬肉不得上市
該《條例》提出,沒有畜禽標識(即免疫標識)豬、牛、羊、犬等動物,不得進入流通、經營領域。
同時,對運載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在裝前卸后進行清掃、洗刷,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后,才能裝載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病害生豬無害化處理可獲補貼
該《條例》明確,對于屠宰場(廠、點)的動物,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檢疫。當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員到達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并對染疫、病死及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根據動物防疫規定進行撲殺、銷毀,或者作無害化處理。
同時,對發現的病害生豬應當在商務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按國家規定給予補貼。
拒絕撲殺染病動物最高擬罰萬元
在法律責任方面,該《條例》提出,隨意拋棄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以及糞便、墊料、污物等,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于疫點、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一旦出現抗拒撲殺、銷毀,或者對疫區內動物不實行圈養或者到指定地點放養等行為,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